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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上大压小"热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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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0〕9号


 

关于《关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上大压小"热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评审的请示》(华电青岛〔2009〕243号)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上大压小"热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取退水影响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确定的论证等级正确,分析与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结论可信,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以海水作为直流冷却水水源,以海水淡化水、海泊河污水处理厂中水及青岛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作为淡水水源的多水源联合取水方案。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海泊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能力及中水供水可靠性、海水淡化水供水可行性的分析论证,以及根据分析计算提出的建设项目97%设计保证率用水要求可以满足的结论。
  四、建设项目设计机组耗水指标0.086m3/s?GW,单位供热量取水量0.28m3/GJ,主要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用水基本合理。鉴于本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研究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尽可能减少取用水量。
  五、基本同意建设项目年取水量173.5万m3(其中中水126.5万m3,海水淡化水37.4万m3,自来水9.6万m3),设计最大取水流量0.13m3/s的取水规模。
  六、你公司应做好污废水的处理回用工作,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它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确保污废水"零排放"。
  七、你公司应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正常生产用水需求。建设项目取水如对其它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八、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安装计量实施,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九、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十、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上大压小"热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青岛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 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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