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38号
关于《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热电厂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自备热电厂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函》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热电厂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取退水影响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论证等级正确,分析论证范围合适,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以苏北灌溉总渠地表水(含外调水)为取水水源,与主体工程100万 t/a联碱项目共用一个取水口和取水泵房的供水方案。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取水水域来水量、需水量和用水保证程度的分析计算,以及根据分析计算结果提出的正常情况下苏北灌溉总渠主要依靠洪泽湖补给,当洪泽湖水量不足时,通过实施外调水措施,建设项目95%设计保证率用水要求基本能够满足的结论。
四、《报告书》中提出的热电厂项目设计机组用水定额32.5m3/万KW·h,用水重复利用率97.4%等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鉴于本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研究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尽可能减少取用水量。
五、基本同意热电厂项目年取水总量594万m3,设计最大取水流量0.24m3/s的取水规模。
六、你公司应做好污废水的处理回用工作,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它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确保热电厂项目污废水零排放。
七、你公司应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明确热电厂项目使用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指标;制定并落实热电厂项目取水设施管理和运用方案,以及非常情况下的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正常生产需求。
八、建设项目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九、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安装计量设施,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十、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十一、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热电厂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淮安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 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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