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62号
关于京杭运河台儿庄搜救船舶停泊区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枣庄市港航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建设京杭运河台儿庄搜救船舶停泊区的请示》(枣港航字〔2010〕59号)收悉。根据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和防洪、管理要求,对该项目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京杭运河台儿庄搜救船舶停泊区的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位于韩庄运河左岸滩地(相应韩庄运河桩号33+400处),主要工程内容为港池土方开挖和夹石砼直立式挡土墙岸壁砌筑。停泊区平面为U字形,顺河岸长70m,宽60m直立式挡土墙采用重力式夹石砼结构,墙身分三段,总长187m,胸墙顶宽1.5m,顶高程27.5m,全部墙体均在原滩地地面高程以下。停泊区设计底高程22.5m。
二、为减少项目建设对河道行洪的影响,港池开挖弃土应全部运至韩庄运河堤防背水侧,河道滩地内已弃置的土方应全部清除并不得高于原滩面高程。为防止停靠船只对河道岸坡的影响,你单位应负责对港池上、下游各50米范围内滩地岸坡进行护砌。弃土堆放、滩面土方清除及岸坡护砌具体方案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三、工程建设期间,施工车辆需利用现有上下堤坡道及堤顶交通道路,你单位应负责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堤顶防汛路及上、下堤坡道进行维护,严禁超载车辆上堤运输,保证防汛道路畅通。
四、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滩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房屋等设施。为保证行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施工,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彻底清除围堰等临时设施,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等均须运出堤外,不得堆放在河道及滩面内。
五、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岸坡护砌设计和项目施工安排等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查,办理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并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须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涉及防洪工程安全的部位应经河道管理单位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启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有关竣工资料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停泊区建设(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体,防止韩庄运河水质受到污染。
七、停泊区位于设计洪水位以下,具有一定的防洪安全风险,建设(运营)单位应编制施工期和运营期防洪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同时落实相应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八、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除险加固、防汛抢险、水利规划等需要拆除或改建该工程及其有关设施时,建设(运营)单位应无条件服从。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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