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80号
关于《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地表水厂一期一步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地表水厂一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请示》(新水务司[2010]2号)收悉。按照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地表水厂一期一步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并提出了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你公司对《报告书》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经研究,我委对修改后的《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取退水影响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选取的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对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程度的分析,以及通过调水等措施,建设项目设计保证率95%用水需求基本能够满足的结论。
三、原则同意建设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量10万m3、年最大取水总量3650万m3、最大取水流量1.16m3/s的取水规模。
四、建设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各类污废水经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新沂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
五、你公司应制订非常情况下的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正常用水需求;建设项目如占用农业灌溉用水或者影响其他用水户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安装计量设施,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七、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八、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拟继续申请取水,你公司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徐州市水务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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