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49号
关于韩庄运河宏达港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书
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宏达采石场:
你单位《关于韩庄运河宏达港工程开工建设的请示》(台宏达字〔2011〕11号)收悉。此前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韩庄运河宏达港工程建设方案。拟建港口位于韩庄运河右岸滩地上(相应韩庄运河中泓桩号27+600)。港口设2个900吨级泊位。港口前沿直线段长160米,采用重力式挡土墙结构。码头前沿线与两侧设计河口线的连接采用八字墙,夹角为150°,两侧折线段沿河道投影长均为20米。港池底宽22米,池底高程20.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码头前沿高程28.2米,前沿作业带宽20米。码头陆域区顶面高程28.2米,长140米,宽36米。
二、韩庄运河远期可能按100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港口布置应为下一步河道治理留有余地,且应充分考虑可能实施的河道治理工程对港口工程造成的影响。港口前沿距现状河口较近,你单位应将港口前沿线适当后移,进一步优化港口布置方案。
三、为保证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对港池上、下游各50米范围内的河岸进行护砌,并与码头前沿挡墙平顺连接。具体护岸设计方案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核后实施。
四、河道内进出港道路路面高程应不高于现状滩地高程,上、下堤坡道不得破坏堤防有效断面,坡度不大于5%。码头建设和运营将对堤防及堤顶防汛路造成破坏,你单位应对码头影响范围内的109米堤顶防汛路及上、下堤坡道路面采用砼进行硬化,并由码头运营单位负责运营期间的维修养护工作。
五、码头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滩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房屋等设施。电缆穿堤部分应进行专项设计,并经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查同意。河道内码头电缆敷设应按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安全。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不得在汛期施工,汛前及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除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须运至堤防背水侧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单位应按原标准恢复。
六、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护岸、堤顶防汛路及上下堤坡道专项设计和电缆敷设方案等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有关河道管理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七、码头临时货场高程低于韩庄运河设计洪水位,遇较大洪水时将被淹没,你单位(运营单位)应加强防洪风险意识,落实防洪保安措施,每年汛期制定防洪预案,汛期及行洪期间,滩地货场停止运营,及时撤离人员,不得存货,保证河道行洪安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
八、你单位(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体,避免对南四湖及南水北调调水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码头建设涉及航运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问题,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征得相关单位或部门同意。
九、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护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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