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55号
关于二级坝泵站工程110kV输电线路跨越二级坝的审查意见
二级坝泵站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二级坝泵站工程110kV永久输电线路跨越二级坝堤防管理范围的申请》(二级坝泵站建管〔2011〕32号)收悉。根据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和防洪、管理要求,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二级坝泵站工程110kV永久输电线路跨越二级坝的建设方案。拟建输电线路第70#至73#塔跨越二级坝土坝和溢流坝管理范围,其中, 70#、71#、72#塔位于二级坝土坝下游坝脚线以外,73#塔位于二级坝泵站站区平台内。
二、70#、71#、72#塔距离二级坝坝脚较近,你单位应对二级坝坝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弃土和临时设施,恢复二级坝原貌,保证防洪工程安全。
四、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纸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有关二级坝管理单位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五、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六、今后如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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