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60号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沂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本机关于2011年7月6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南水北调新沂市尾水导流工程在新沂河新建入河排污口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及排污口门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新沂河十里墩排水涵洞下游约10米处(东经118°23′37″,北纬34°07′18″),为综合排污口;排放口门为涵闸,排放方式为连续性排污,排入的水功能区为新沂河宿豫农业用水区。
二、入河排污口执行标准及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COD≤50毫克/升、氨氮≤5毫克/升。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最大量控制在16万吨/日(5840万吨/年)。主要污染物COD入河排放量控制在8吨/日(2920吨/年),氨氮入河排放量控制在0.8吨/日(292吨/年)。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1、应采取措施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督促污水处理厂设施正常运行,污水排放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并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2、你单位应加强尾水输送管道的管理,尾水输送途中不得接纳其它污废水,禁止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质。加强导流尾水的水质、水量监测,在入河排污口处安装水质和水量在线监测仪,并设立入河排污口标牌。有关监测数据应及时报我委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3、你单位应编制并落实限排方案,以保证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要求。同时要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风险应对措施,遇特殊情况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和尾水再生利用的要求,切实落实尾水回用措施,减少污水入河排放量,减轻对新沂河的影响。
四、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须报我委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新沂市南水北调办公室是入河排污口建设、管理和运营责任单位,以后随着单位的变更,其入河排污口管理责任应进行相应移交。
六、你单位应抓紧组织开展洪水影响评价,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
七、本入河排污口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建设项目仍未获批准或入河排污口工程未开工建设,应重新按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入河排污口 设置 决定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利局、新沂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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