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78号
关于徐州市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天安码头工程的审查意见
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徐州市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天安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徐天安发〔2011〕7号)收悉。此前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徐州市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天安码头工程建设方案。拟建码头位于南四湖湖西航道右岸,相应南四湖湖西大堤桩号52+855~53+200。码头前沿线平行河口布置,即为顺岸式布置型式。码头前沿线距离规划航道中心线77.5 m,距离湖西大堤迎水侧堤脚40m。码头前沿总长345m,前沿高程35.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池底高程29.1m。码头设置4个900t级泊位,其中,2台弧线摆动式装船机和2条抓斗式吊机煤炭卸船线。码头设置上堤坡道1处和跨堤皮带运输机管道1处,管道支墩布置在迎水滩地上,距离迎水堤脚4m。按三级航道标准疏浚码头以北约1.2 km航道。航道宽度75m,底宽45m,边坡1:3,航道底高程29.5m。疏浚土方采取排泥管输送至堤防外侧天顺厂。码头办公生活区及配电房等布置在堤防背水侧管理范围以外。
二、你单位应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跨堤皮带运输机管道底高程应抬高至44.5m以上,以满足规划实施后的湖西大堤堤顶防汛净空要求;优化码头区上堤道路和湖西大堤的衔接方案,以减小对堤防的影响。
三、港区通过上堤坡道与湖西大堤连接,经后方疏港公路对外交通,破坏了湖西大堤堤顶挡浪墙。为保证防洪工程完整与安全,你单位应对连接段堤防进行加固处理,同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四、连接段堤防加固及上堤坡道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你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并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报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审查同意。
五、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为保证湖泊行洪安全,工程不得在汛期施工。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于汛前编制度汛方案报有关地方防指和河道管理单位。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彻底清除所有临时设施,恢复湖泊滩地原貌,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运至湖泊管理范围以外。
六、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南四湖及南水北调调水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七、工程建设涉及湖田、航道、地方港口规划及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山东、江苏两省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并征得其同意。
八、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含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和施工安排等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堤防、护岸、护坡等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涉及防洪工程安全的部位应经河道管理单位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九、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十、今后如因湖泊治理与防护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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