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委组织召开了《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议,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会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江苏省水利厅意见,我委就拟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拟建工程基本情况
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官滩镇,主要由风力发电机组、箱式变压器、升压变电站、场内道路、集电线路等组成。拟建工程设计布置单机2.0兆瓦风力发电机组49台,总装机容量为98兆瓦。其中,有风机12台及配套箱式变压器12台、场内道路14.7千米和埋地集电线路11.6千米位于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范围内,为本次行政许可范围。该部分拟建工程分布在洪泽湖周边滞洪区高程13.5米以上区域,不在洪泽湖生态红线和蓄水范围线内,不占用洪泽湖岸线,其12台风机坐标如下(西安80坐标系)。
风机编号 | 坐标 | |
X | Y | |
F16 | 369406 | 3670215 |
F17 | 369461 | 3670799 |
F29 | 373384 | 3672271 |
F30 | 374016 | 3672524 |
F31 | 374548 | 3672734 |
F37 | 372566 | 3670860 |
F38 | 372719 | 3670397 |
F39 | 372765 | 3670045 |
F40 | 372433 | 3669516 |
F49 | 371639 | 3664959 |
F50 | 371250 | 3664616 |
F51 | 370416 | 3664302 |
二、关于《报告》的意见
(一)《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可行,内容较全面,结论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的要求。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拟建工程对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蓄洪容积、蓄洪水位、进退洪历时、过流能力等影响较小。
(三)基本同意《报告》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拟建工程中风电机组等主要设施设计防洪标准不低于区域防洪标准,风电基础、集电线路等设施设计时也已考虑蓄洪时洪水对其影响。经评价论证洪水对拟建工程淹没、冲刷、淤积影响较小。
(四)《报告》提出的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基本可行。
三、拟建工程施工和运行期间,应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拟建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风力发电机组、场内道路等施工应避开汛期,其他工程跨汛期施工影响度汛的,应制订施工期度汛预案,并于汛前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五、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细化明确报告提出的库容补偿措施,形成具体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开工相关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拟建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江苏省水利厅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淮安市水利局备案。
六、拟建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确保滞洪区内撤退道路畅通,妥善维护堤防等水利设施,不得降低现有水利工程防洪标准。施工产生的弃土及垃圾不得弃置于滞洪区范围内,同时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水直接排放。
七、风电场废弃不用或设计寿命期满后,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风电场内的相关设施进行有效处置,保证防洪安全,不得形成隐患。
八、拟建工程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九、今后如因流域治理或政策调整,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服从相关要求。
十、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公司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9年3月11日
抄送: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淮安市水利局,盱眙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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