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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郯城县310国道沭河大桥安全观测点修复工程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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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1〕105号




关于郯城县310国道沭河大桥安全观测点修复工程的审查意见

 

临沂市公路局郯城县公路管理局:
  你局《郯城县公路管理局关于修复沭河大桥安全观测点的请示》(郯路政发〔2011〕75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河道管理单位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310国道沭河大桥安全观测点修复方案。该项目位于310国道沭河大桥上游沭河右侧滩地上,相应沭河右堤桩号为46+050。拆除观测点原有观测用房,西移44.6米新建观测用房387平方米,共一层,采用带桩基的框架式结构,房屋底板架空1.5米,高程为38.1米(1956年黄海高程系,下同)。新建观测用房距离沭河右堤迎水侧堤脚10米。
  二、为减少项目建设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应减少观测用房面积,不得抬高现有河滩地高程,不得设置围墙等。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弃土和临时设施,恢复河道、堤防原貌,保证防洪工程安全。
  四、新观测用房建成后应及时拆除老观测用房,并将拆除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堤防、护岸、护坡等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涉及防洪工程安全的部位应经河道管理单位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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