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106号
关于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煤制170万吨/年甲醇及转化烯烃项目取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煤制170万吨/年甲醇及转化烯烃项目取水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淮化集团〔2011〕71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煤制170万吨/年甲醇及转化烯烃项目取水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工程取水口头部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淮河左汊祁家滩上游0.40km,相应淮北大堤桩号约为62+543。取水口与泵房之间布置两根长约1.13km的引水钢管,管径DN1800mm,管道中心间距9.6m,采用沉管法和顶管法施工。取水口设计水位16.5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管道进口底高程11.60m,取水口头部顶高程14.00m,泵房侧顶管出口管底高程10.00m。沉管段介于取水口头部至滩地顶管接收井之间,长约90m。顶管段自接收井至供水泵站前池,在黄沟排涝涵附近穿越淮北大堤,相应淮北大堤桩号约为62+346。沿顶管线路方向设置3座工作井和1座接收井。工作井(接收井)采用沉井工艺施工,1#接收井、2#工作井布置在滩地内,距淮北大堤迎水侧堤脚垂直距离分别为320m、95m;3#、4#工作井距离淮北大堤背水侧堤脚垂直距离分别为108m、335m。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工作井(接收井)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井(接收井)回填及防渗处理。堤防防渗处理应充分考虑对管道的保护与封闭连接,保证堤防安全。
取水口岸坡防护、堤防防渗处理、顶管管道外边缘接触灌浆、排涝沟抛石工程、工作井回填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与工程同步实施。
三、你公司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工程影响堤段及管线上方布设观测设施,监测影响堤段的沉降、位移等情况,确保淮北大堤安全。
四、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公司应按原标准恢复。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承担工程影响堤段的维修养护任务,接受河道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河道安全管理。
五、按照水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取水许可申请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六、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七、管道设计寿命期满后,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水利工程安全。
八、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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