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2〕55号
关于淮南市联利公司连岗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淮南市联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淮南市联利公司连岗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联综字〔2011〕第002号)、《关于淮南市联利公司连岗码头工程设计变更的报告》(联综字〔2012〕第002号)及《淮南市联利公司连岗码头工程建设承诺函》(联综字〔2012〕第006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设计变更后淮南市联利公司连岗码头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码头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淮河石姚段右岸滩地上,相应石姚段堤防桩号约为2+100(桩号起点为石头埠)。码头占用岸线长度共160m,顺岸连续布置2个500兼顾1000吨级泊位。单个平台顺岸长44m,宽14.4m。码头平台采用高桩桁架结构,码头顶面高程19.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码头采用挖入式港池,港池底高程13.0m。平台后方依次布置前方作业带、临时堆场及港区道路,设计顶高程19.0m,后方边线距石姚段堤防迎水侧堤脚约129.6m。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明确港池开挖方案及施工弃土方案,报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
码头工程施工及运行对安徽省淮河干流河道采砂应急规划实施有一定影响,你公司应与淮南市水利局签订相关协议。
三、为保证岸坡稳定、堤防安全,港池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开挖深度和坡度,并对港池、引航道及上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岸坡进行防护。
为保证堤防工程安全,码头进出港道路须直接翻越堤防,不得占用堤顶防汛道路,并对上下堤道路影响堤段进行加固。
河道设计洪水位以下不得兴建办公楼等阻水设施,因生产需要,确需设置临时生产及附属设施时,应严控规模,并采用架空或移动式结构。进港道路不得高于现状地面高程。
上述岸坡防护、堤防加固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与码头工程同步实施。
四、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施工中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公司应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弃土及其它废弃物等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码头运行期内,你公司应组织制订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及时清除阻水障碍,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港池开挖方案及施工弃土方案)、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六、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七、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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