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14号
关于国道104五河淮河特大桥及接线公路改建项目淮河特大桥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河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查国道104五河淮河特大桥及接线公路改建项目淮河特大桥建设方案的请示》(五河交〔2012〕128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国道104五河淮河特大桥及接线公路改建项目淮河特大桥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桥梁位于现有五河淮河大桥下游约5.3km处,相应淮北大堤涡下段桩号92+322。桥梁自北向南依次跨越淮北大堤、淮河主河道、香浮段行洪堤、规划香浮段堤防。桥梁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设计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桥梁全长1927m,宽32m,桥梁轴线与淮河主河道交角为89.67°。桥梁跨径布置为16×30+(35+60+35)+4×40+(100+170+100)+9×40+(35+60+35)+9×30m,主桥采用(100+170+100)m连续刚构,堤内引桥采用40m组合T梁,堤外引桥采用30m组合T梁,跨堤引桥采用(35+60+35)m变截面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梁梁底与淮北大堤、现状香浮段堤防、规划香浮段堤防之间的净空高度分别为8.41m、13.35m、5.41m。
拟建桥梁主墩中心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为:
23#桥墩:X=3669330.925,Y=493755.645;
24#桥墩:X=3669246.956,Y=493701.338;
25#桥墩:X=3669104.209,Y=493609.016;
26#桥墩:X=3669020.241,Y=493554.708。
二、为避免桥梁建设对河道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建桥前,你局应对桥梁建设影响范围内的香浮段规划堤防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先行实施建设。桥梁建设不得影响河道疏浚、香浮段堤防退建工程等水利工程的实施。
三、淮北大堤为一级堤防,近堤桥墩的布设影响堤防渗流稳定,对堤防安全有不利影响,你局应对影响范围内的淮北大堤堤防及近堤桥墩周边进行防渗处理,确保堤防安全。
河道内桥墩侵占了行洪断面,对河道行洪有一定影响,你局须根据现状河道断面对桥梁雍水影响范围内河道行洪断面进行适当补偿,并结合河道疏浚规划、河道行洪断面补偿方案,复核、调整桥墩和承台设计,桥墩承台顶高程不得高于实施河道疏浚、断面补偿工程实施后的河底线高程。
为保证防洪工程和桥梁自身安全,你局应对桥梁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岸坡、堤坡进行防护,并对规划疏浚范围内的桥墩实施保护,避免对河道疏浚工程实施的影响。
上述规划香浮段影响堤防、堤防防渗、断面补偿、堤(岸)坡防护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报经我委审核后与桥梁工程同步实施。
四、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开工前,通知我委派员对工程施工位置和界限实施监督。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局应按原标准恢复。近堤桥墩施工前,应做好堤防的支护与加固。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出现异常现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河道管理单位报告。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六、你局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有关设计指标,保证桥梁工程安全。
七、拟建工程涉及多处排灌沟渠等水利工程、设施,你局应在维持原有工程、设施标准前提下,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八、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3月21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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