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58号
关于同意核发江苏国华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决定
江苏国华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发江苏国华陈家港电厂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国华港电经〔2013〕8号)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2013年9月,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对你公司一期工程(以下简称"国华港电一期工程")取退水设施进行了现场核验。根据核验情况,我委同意核发"国华港电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并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国华港电一期工程"取水水源为淡水和海水两部分,其中淡水水源为海堤河地表水,取水口设于海堤河陈家港镇金港村段,年取水总量指标为270万m3。
二、"国华港电一期工程"应做到计量取水、安装标准先进的计量和传输设施,按要求接入我委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监督管理部门缴纳各项水规费。
三、依据水法规规定,自2013年起,你公司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我委及江苏省水利厅等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表)等取用水资料。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用水管理,尽量减少取用水量;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切实做到污废水不外排。
五、"国华港电一期工程"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及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六、"国华港电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
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10月15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盐城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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