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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市淮河北岸滨河绿地景观带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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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3〕59号



关于蚌埠市淮河北岸滨河绿地景观带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淮河北岸滨河绿地景观带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蚌新发〔2012〕129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蚌埠市淮河北岸滨河绿地景观带工程的建设方案。工程主要对小蚌埠段淮河北岸下部滩地下切疏挖,对淮河北岸6.8km河段滩地及大堤两侧带状区域进行生态景观建设。
  1、小蚌埠段淮河北岸下部滩地下切疏挖工程
  小蚌埠段淮河北岸下部滩地整体下切疏挖至12.0m(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以1:4岸坡与上部滩地连接,工程相应桩号K93+460~96+300。朝阳路公路桥与京沪铁路客运线大桥上、下游侧预留保护区域。保护区域与下切疏挖后的滩地间岸坡坡比为1:3,保护区域上游面开挖岸坡采用土工模袋混凝土护砌。
  2、淮河北岸生态景观工程
  工程范围为淮河桩号K93+180~96+990段北岸滩地及大堤两侧带状区域,由生态景观区、城市客厅展示区、康体运动区、都市创意区及现代休闲区5个区组成。作为滨河休闲公园,主要建设有生态绿道、亲水木栈道、防浪林生态保护区、自然湖泊、高尔夫景观地形、河滩休闲小广场、生态休闲广场、市民休闲广场、风筝广场、淮河观景广场、观淮亲水广场、河风广场、河滩球类运动场、足球运动场、大禹治水雕塑、彩虹桥、停车场以及腾龙观淮等配套建筑。
  二、淮河滩地承担着河道行洪任务,淮北大堤为重要的一级堤防,关系到蚌埠市防洪安全。工程建设不得影响河道行洪通畅与堤防安全,应服从水利相关规划、防汛抢险及水利工程管理等需要。
  你公司应明确工程运营及管理单位,与蚌埠市淮河河道管理局签订有关协议,落实工程处河道及堤防的日常管理、维修与防汛职责。
  三、你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减少河道内人造景观布置数量,生态伞、阻水围栏(墙)、商业建筑等有碍河道行洪的构筑物、建筑物应取消;河道滩地内不应种植高杆阻水植物;滩地局部地形整理不应高于现状滩地高程;减少并优化观景平台、挑台、雕塑布置设计,观景平台、挑台等亲水平台前沿不应突出现状河道滩唇线,顶高程不应高于现状滩地高程;优化腾龙观淮景观建筑设计,支墩不应占用堤身设计断面,堤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必要的公共洗手间应采用移动式,符合绿色、环保要求,不应占用淮北大堤堤身及其护堤地。
  上述优化设计完成后报我委及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核备。
  四、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加强洪水风险管理,每年汛前应制订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责任,落实相应措施,保证人员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
  五、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开工前,通知我委派员对工程施工位置和界限实施监督。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公司应按原标准恢复。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制订应急预案。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含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七、有关工程对桥梁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八、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10月18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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