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66号
关于临沂经济开发区沭河滩地整治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临沂澜泊湾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临沂经济开发区沭河滩地整治工程项目的请示》(临澜建字〔2013〕第01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临沂经济开发区沭河滩地整治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位于沭河重沟大桥以上右岸滩地上,相应沭河中泓桩号22+150~24+750,河段长度2.6km,岸线总长度2.85km。工程主要包括滩地整治、绿化工程,健身步道、景观水池等滩地附属设施,护岸工程,切滩工程,特色花坛、景观木桥、阳光沙滩等景观工程。
1、滩地整治、绿化工程。拆除河滩上原有看护房等阻水建筑物,清理杂草、树木等植物,在现有滩地地形的基础上平整滩面,并对凸出点进行微丘处理,种植草皮,结合步行道配置一些矮小的灌木类。
2、健身步道、景观水池等滩地附属设施。滩地草坪中间设置健身步道,主步道宽4m,纵贯工程两端,滩地较宽处平行设置1~2条辅道,辅道宽2m,主步道、辅道顶面高程平滩面高程;沭河中泓桩号23+700处布置一处休闲广场,顺河岸长100m,宽250m,广场地面高程平滩面高程,并进行硬化;在滩地最宽阔处上下游各设置一处景观水池,上游侧景观水池为不规则圆弧型,顺河岸长150m,最大宽约80m,下游侧景观水池结合原滩地排水沟局部开挖而成,水池狭长并与沭河相通,顺河岸长1.3km,最大宽约80m;拟建工程填埋了原滩地内排水沟,在原滩地排水沟附近新设2.5m×1m方涵通道,方涵通道距堤防迎水侧堤脚距离大于30m,顺河岸长380m,上接现状穿堤箱涵的排水渠(沭河中泓桩号24+190处),下接景观水池;河道内厕所、张拉亭等构筑物均采用可移动型。
3、护岸工程。对滩地岸坡采用干砌块石护岸,护岸顶高程58.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4、切滩工程。对沭河中泓桩号22+150~22+700段滩地进行切滩,切除滩地向河道中凸出的部分,切滩宽度30~40m,切滩深度至现状河底高程。
5、特色花坛、景观木桥、阳光沙滩等景观工程。特色花坛位于沭河中泓桩号23+800处,花坛距堤防迎水侧堤脚280m,花坛设计为三层,坛面高程61.5m,高于现状滩面1.5m,中心层垂直河道断面宽8.5m;景观木桥位于沭河中泓桩号23+600处,布置在景观水池上,桥长7.46m,桥面高程58.5m,桥上栏杆顶高程59.35m,桥下桩柱采用钢筋砼立柱和混凝土砌块扩大基础;木栈道布置在景观水池水边线上,总长46m,顶面高程58.5m,栈道上栏杆顶高程59.55m,栈道下桩柱采用钢筋砼立柱;阳光沙滩布置在紧靠沭河水边的滩地上,基本平现状滩面高程,沙池周边采用预埋地下的砖墙围固。
拟建工程起止点坐标(1954年北京坐标系)为:
起点:X=502674.32,Y=3875443.85;
终点:X=503834.45,Y=3873798.27。
二、沭河是主要泄洪通道,河道滩地内不得布置影响行洪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高杆阻水植物;景观工程均应沿现状地形地貌布置,不得抬高现状滩面高程;池、沟应布置在堤防迎水侧堤脚线30m范围以外,挖深不应超过2m;切滩等工程的施工弃土不得弃置在河道及河道管护范围内。你公司应据此进一步复核、优化拟建工程建设方案,尽可能减少对河道行洪、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
三、沭河右岸切滩工程的实施将影响下游左岸滩地河势稳定,你公司应对三里闸入河口下游200m范围内左岸滩地岸坡进行防护。
四、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未经许可,不得修建其它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如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经其对工程的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山东省水利厅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为保证工程自身安全,你公司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考虑洪水漫滩、洪水冲刷对绿化工程、护岸工程的不利影响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工程建设涉及引、排水涵洞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八、沭河为山洪河道,洪水暴涨暴落,水流湍急,峰高量大。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加强洪水风险防范意识,制订汛期人员安全撤离等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九、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一、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11月4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阜阳市水务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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