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台儿庄区日月潭路西段拓宽工程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8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
一、基本同意台儿庄区日月潭路西段拓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拟建项目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韩庄运河左堤省道S231至运河大道段,相应左堤桩号30+464~35+093,长4629m。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所在岸线为已开发利用段、控制利用区、保留区。
项目沿堤防背水侧填筑路基,压实度不小于0.95,将堤顶路面由6.25~11m拓宽至15m,采用沥青混凝土面层,背水侧设置2m宽土路肩,迎水侧堤肩维持现状不变。堤防背水侧填方路基边坡为1:2.5~1:3,采用植草防护。其中韩庄运河左堤桩号30+535~30+573、30+688~30+773、30+913~30+953、32+168~32+273、32+362~32+443、33+154~33+323、33+963~34+318、34+433~34+693段背水侧设置挡土墙,长1133m。
项目采用T型交叉方式与9条现状道路平顺衔接。在堤防背水侧挡土墙顶、穿堤涵闸处共设置10处位移观测点。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对堤防百米桩、公里桩、界桩等工程管护设施进行恢复。
项目控制点坐标:
与运河大道交叉口处起点:东经******,北纬******;
与省道S231交叉口处终点:东经******,北纬******。
二、基本同意项目涵洞接长专项设计方案。对韩庄运河左堤桩号33+283处西闫浅排灌站自排涵洞进行背水侧接长处理,箱涵共4孔,单孔尺寸为2.5m×2.7m(净宽×净高),接长长度12m。
三、你局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新老涵洞连接处以及涵洞与堤防结合部位的防渗处理。涵洞接长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部位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防汛道路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涵洞接长专项设计)、施工安排等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项目完工后,通知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六、你局应及时进行划界确权,确定项目实施后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后移交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七、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负责道路维修养护和交通管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重载车辆上堤,保证堤顶道路完好,避免影响堤防的日常管理和防汛抢险等工作。
八、项目运行期间,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九、项目建设涉及穿堤涵闸等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意见。
十、本行政许可仅对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许可,项目建设如涉及国土、环保、林木等事项,你局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二、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你局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8月23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枣庄市城乡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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