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34号
关于山东省第23届运动会飞碟靶场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请审查山东省第23届运动会飞碟靶场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济建〔2013〕182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鉴于山东省第23届运动会筹备实际情况,原则同意飞碟靶场工程的建设方案。项目为临时工程,会期结束后,你委应按照《关于山东省第23届运动会飞碟靶场赛后拆除的承诺函》(济体字〔2013〕11号)承诺,及时拆除所有设施,有关废弃物运至湖泊管理范围之外,拆除方案经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审核后实施。
拟建工程位于济宁市机场快速路南侧,南阳湖东北角、洸府河入湖口以西,总用地面积16.17公顷,包括比赛中心区、靶场区、落弹区、入口景观区、帐篷区、枪弹库区域和集中停车场。
比赛中心区1.41公顷,比赛中心建筑共三层,总建筑面积5167m2,建筑一层为架空层,设计地面高程33.5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平均抬高地面0.5 m),一层顶高程38.0m(高于上级湖1957年洪水位1.0m);靶场区3.35公顷,靶场区包括三片靶场(每片靶场由高靶房、低靶房、控制室以及靶壕组成)和挡弹土坡,靶场区设计地面高程33.3 m(平均抬高地面0.6 m),其中,高靶房共两层,建筑面积约623 m2,高5.4m,低靶房为单层建筑,建筑面积约37 m2,高3.4m,挡弹土坡高3~6m,顶宽4.5~5.5m;落弹区7.33公顷,保持现状地面高程;入口景观区1.21公顷,设计地面高程33.16~34.66m(平均抬高地面0.2m);帐篷区0.90公顷,设计地面高程33.25~33.80 m(平均抬高地面0.3 m);枪弹库区域0.71公顷,枪弹库为单层建筑,建筑面积333 m2,高4.5m;集中停车场1.26公顷,设计地面高程33.80~33.85 m(平均抬高地面0.3 m)。
拟建工程边界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为:
西北端点:X=3907305.6,Y=464719.9
东北端点:X=3907347.2,Y=465170.4
东南端点:X=3907200.4,Y=464705.9
南侧端点:X=3907103.4,Y=464716.4
西南端点:X=3906882.4,Y=465073.3
二、项目对南四湖防洪及日常管理有不利影响,你委应加强洪水风险管理,制订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保证人员和项目自身安全。
三、南四湖是苏鲁边界重要的供水水源地,同时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调蓄水库,你委(或运行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质,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四、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产生的弃土、泥浆及建筑垃圾须运至湖泊管理范围之外。施工过程中,如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委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经其对工程的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委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山东省水利厅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拟建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委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七、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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