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35号
关于山东省S234沂台线南延工程跨韩庄运河和伊家河大桥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S234沂台线南延工程跨韩庄运河和伊家河大桥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台交字〔2014〕13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山东省S234沂台线南延工程跨韩庄运河和伊家河大桥工程的建设方案。
拟建韩庄运河大桥位于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韩庄运河中游,相应河道中泓桩号为30+450。桥梁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设计荷载公路-Ⅰ级。桥梁总长747m,桥宽24.5m,桥跨布置采用8×30+65+100+65+9×30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桥梁与两岸堤防平交。
拟建伊家河大桥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伊家河下游,相应河道中泓桩号为28+740。桥梁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设计荷载公路-Ⅰ级。桥梁总长550m,桥宽24.5m,桥跨布置采用7×30+45+70+45+6×30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桥梁与两岸堤防立交,梁底与现状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大于4.5 m。
拟建桥梁主桥墩中心点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为:
韩庄运河9#桥墩:X=39561087.7,Y=3825752.7
10#桥墩:X=39561041.5607,Y=3825663.9557
伊家河8#桥墩:X=39560704.0184,Y=3825015.5529
9#桥墩:X=39560671.6957,Y=3824953.4623
二、鉴于桥梁所在韩庄运河河段远期治理规划标准将提高到100年一遇,你局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结论,进一步优化桥梁设计方案,避免影响韩庄运河远期治理规划工程的实施。
三、桥墩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对河道行洪和河势稳定有一定影响,你局须对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共60m范围内的韩庄运河、伊家河堤防迎水坡、河岸岸坡进行防护,并对韩庄运河、伊家河行洪断面进行补偿。你局应结合河道行洪断面补偿方案,复核、调整桥墩和承台设计,桥墩承台顶高程不得高于实施断面补偿工程后的河底线高程。
堤(岸)坡防护、河道行洪断面补偿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审核后与桥梁工程同步实施。
四、韩庄运河是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主要输水通道,你局须落实桥面雨(污)水收集、排水措施,雨(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五、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并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抄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堤顶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经其对工程的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山东省水利厅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七、桥梁建设涉及航运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八、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局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台儿庄区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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