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37号
关于核发国电宿州"上大压小"2×350MW热电项目取水许可证的决定
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我委组织对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2×350WM热电项目取水设施进行了现场核验。根据核验情况,我委同意核发你公司取水许可证,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2×350WM热电项目取水水源为新汴河地表水,取水口设于新汴河宿县闸上,年取水许可审批总量为670万m3。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计量,须与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现有机组分别计量,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和在线传输设备,并接入淮委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上报取用水资料,依法缴纳各项水规费。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同时确保污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切实做到污废水不对外排放。
四、自2014年起,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淮委和安徽省水利厅报送项目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表)。
五、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六、该取水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5年之内有效。
鉴于该项目与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现有机组共用同一取水口,如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取水,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与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合并向淮委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由我委做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4月1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宿州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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