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62号
关于同意核发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年产
12万吨新型双向拉伸聚酯薄膜项目
取水许可证的决定
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我委组织对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新型双向拉伸聚酯薄膜项目(以下简称"欧亚薄膜")取水设施进行了现场核验。根据核验情况,经研究我委同意核发你公司取水许可证,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欧亚薄膜项目生产用水取水水源为新沂河地表水,地表水取水口位于新沂河南偏泓(右堤桩号50k+800处),同意项目年取水总量30万m3。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计量工作,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和在线传输设备,并接入淮委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上报取用水资料,依法缴纳各项水规费。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确保污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切实做到生产污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厂。
四、自2014年起,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和江苏省水利厅报送项目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表)。
五、欧亚薄膜项目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组织。
六、该取水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5年之内有效。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淮委提出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6月18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宿迁市水务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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