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63号
关于同意核发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表水厂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决定
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我委组织对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地表水厂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新沂地表水厂一期")取水工程进行了现场核验。根据核验情况,经研究我委同意核发你公司取水许可证,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新沂地表水厂一期取水水源为骆马湖地表水,取水口位于新沂市新店镇骆马湖嶂山闸上游3.5km处卧龙岛南侧,项目年取水许可总量3650万m3,日最大取水量10万m3/d。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计量工作,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和在线传输设备,并接入淮委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上报取用水资料,依法缴纳各项水规费。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采取严格措施保证取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确保污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切实做到生产污废水不对外排放。
四、自2014年起,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和江苏省水利厅报送项目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表)。
五、新沂地表水厂一期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组织。
六、该取水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5年之内有效。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淮委提出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6月18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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