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64号
关于对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2×300MW
热电联产机组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意见
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关于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国电蓬莱〔2014〕45号)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委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主要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取水方案。建设项目年取水总量261.4万m3,其中生产用水257.3万m3取用海水淡化水,生活用水4.1万m3取用邱山水库地表水。
二、同意建设项目退水方案。建设项目退水采取完全分流制,生活污水和工业污废水经集中处理后全部回用。你公司应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经批准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他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
三、你公司应按照淮委许可〔2014〕50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各项节水措施,制订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方案,以保证正常生产用水需求。建设项目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水法规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并接入淮委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提供取用水资料,依法缴纳各项水规费。该项目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山东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建设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公司应向我委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自《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关于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如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核(批)准,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14]第50020号)自行失效。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6月19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烟台市水利局、蓬莱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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