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72号
关于对安徽利辛板集电厂(2×1000MW)
新建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意见
国投新集电力利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出具安徽利辛板集电厂(2×1000MW)新建工程取水许可意见的请示》(利辛电力〔2014〕34号)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已经向你公司发放了"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12]第00073号)",现将主要意见重申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板集电厂(2×1000MW)新建工程的取水方案。建设项目生产用水采用茨淮新河和西淝河下段洼地蓄水联合供水,年取水总量1778万m3,设计最大取水流量0.98m3/s。
二、同意建设项目退水方案。建设项目生产污废水经集中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你公司应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经批准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它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
三、你公司应按照淮委许可〔2012〕39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各项节水措施,制订定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方案,以保证正常生产用水需求。建设项目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水法规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并接入淮委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提供取用水资料,依法缴纳各项水规费。该项目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建设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公司应向我委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自《安徽利辛板集电厂(2×1000MW)新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准之日(2012年6月15日)起三年内如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核(批)准,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12]第00073号)自行失效。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8月20日
抄送: 安徽省水利厅、亳州市水务局、利辛县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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