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76号
关于徐州东南钢铁自备临时码头疏港航道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徐州东南钢铁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徐州东南钢铁自备临时码头疏港航道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东南钢铁字〔2014〕16号)收悉。此前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徐州东南钢铁自备临时码头疏港航道工程建设方案。拟建工程是徐州东南钢铁自备临时码头的疏港航道,上游端点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境内利国河入南四湖河口处,下游端点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韩庄镇境内韩庄船闸远调站附近,在此接入京杭运河山东段主干航道,属季节性航道,每年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及非汛期韩庄节制闸泄洪时均不通航。航道全长2867米,设计等级Ⅲ级,距离下游韩庄节制闸1.26~1.65千米。航道设计底高程27.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设计尺寸为底宽50米,设计水深3.5米,最小弯曲半径480米。配套工程包括浮鼓式发光航标1座。
项目采用疏浚方式将航道疏浚土方暂时吹填至自备临时码头东北侧的弃土中转区,待排水固结后全部外运。中转区总平面尺寸为500×300米,四周围堰顶高程36.1米,宽3米,高2米,两侧坡比1:3,暂存弃土平均高程35.5米。
二、利国河属江苏省有关部门或单位管理,具体事项你公司应征求有关河道管理单位意见。拟建项目涉及航运以及其他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三、为减少航道疏浚对南四湖防洪的影响,疏浚土方原则上不得堆放在湖泊防洪水位以下的区域,考虑到该项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同意将弃土临时堆放于中转区。建设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航道疏浚弃土方案,缩短弃土堆放在中转区的暂存期。弃土堆放前,建设单位应与南四湖水利管理局签订相关协议,缴纳防洪抵押金。弃土经排水固结后应及时组织外运,弃土外运全部完成后,防洪抵押金予以退还。
四、韩庄枢纽是南四湖泄洪的主要通道,拟建航道距离韩庄枢纽较近,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洪水风险管理,在航道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标牌,制定防洪应急预案,强化与管理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五、南四湖是沂沭泗水系重要的防洪调蓄水库和南水北调东线调水调蓄水库,也是苏鲁两省重要供水水源地,建设(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质,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六、项目建设须按照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为保证行洪安全,工程不得在汛期施工。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彻底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运出堤外,保证河湖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七、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含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和施工安排等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涉及防洪工程安全的部位应经湖泊管理单位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八、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湖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该项目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8月25日
抄送: 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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