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宏海港口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蚌埠港中心港区长淮卫作业区临港产业园船舶配套码头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13日。
一、基本同意蚌埠港中心港区长淮卫作业区临港产业园船舶配套码头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蚌埠市淮河右岸,相应淮河道桩号282+540~282+840,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控制利用区245m、开发利用区55m。项目建设2个2000吨级舾装泊位、半坞式船舶滑道、斜坡道等,共占用岸线300m。舾装码头采用挖入式港池,港池底高程为7.6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码头前沿距河口线约14m~18.17m。舾装码头平台总长190.2m、宽25m,码头面高程18.50m,接岸结构采用重力式挡土墙。
半坞式船舶滑道分为机械化滑道和船舶试验滑道,二者相邻布置,机械化滑道长180.8m、宽16.0m,船舶试验滑道长196.2m、宽24.0m,坞门墩厚5m,坞室宽40m。机械化滑道顶高程17.7m,坡比为1:18,底高程为7.60m;船舶试验滑道顶高程18.50m,采用1:18放坡至15.93m高程后,采用1:6放坡至7.60m高程水平布置区,水平布置区长100m,与周围滑道区域放坡衔接。
斜坡道长201.2m、宽30m,顶高程18.50m,底高程7.60m,坡比1:18,斜坡道两侧放坡坡比为1:3。
滑道和斜坡道顶端布置船舶横移区,船舶横移区长131m,宽87.8m,顶高程18.50m,后方与上下堤道路相连。
滑道顶端上游侧布置一处卷扬机承台,承台设置箱变和卷扬机。承台采用高桩承台结构,平面尺寸为16m×6m。承台底高程22.70m、顶高程23.90m。
舾装码头平台后方布置一条港内道路,路宽9m,延伸至上游侧吊车通道,吊车通道宽12m,连接船舶横移区。船舶横移区与后方船厂之间布置跨堤移船道路,迎水侧移船道路长130m、宽18m,纵坡比2.6%,背水侧移船道路长220m、宽18m,纵坡比2.5%,迎、背水侧道路与堤线夹角均为18.1°。
码头供水、供电自后方船厂接引,管线敷设爬升至洪水位以上0.5m后,采用预埋钢管水平穿堤,穿堤段采用现浇 C30砼保护,底高程为22.63m。
项目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
滩地内起点(京沪高铁桥下游255m):X=******,Y=******;
滩地内终点(京沪高铁桥下游555m):X=******,Y=******;
滩地内堤防起点(京沪高铁桥下游505m):X=******,Y=******;
滩地内堤防终点(京沪高铁桥下游851.4m):X=******,Y=******;
背水侧起点(京沪高铁桥下游505m):X=******,Y=******;
背水侧终点(京沪高铁桥下游970.5m):X=******,Y=******。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行洪的措施方案。
1. 堤防加固
对移船车辆通过段堤防采用水泥搅拌桩加固,加固段长109.3m。水泥搅拌桩上部碾压0.3m的黏土垫层,后分层碾压回填至堤防设计标高。迎水侧靠近堤肩处水泥土搅拌桩连续布置,形成防渗墙,厚度不小于0.2m。对移船车辆上下堤道路影响范围内堤防背水侧加培,长346.4m,设计堤顶高程24.10m,顶宽16m,迎背水侧边坡均为1:3。堤顶道路结构采用砼路面。
2. 堤坡防护
对堤防加固段堤坡进行防护,总长346.4m。迎水侧及背水侧均采用生态砼联锁预制块,自现状堤脚(18.00m~19.00m高程)护砌至堤顶(24.10m高程)。
对迎水侧移船道路至上游京沪高铁桥段迎水侧堤坡进行防护,总长370m。现状堤脚(18.10m~19.50m高程)至设计洪水位以上0.5m(22.63m高程)采用预制砼护坡,以上至现状堤顶采用草皮护坡。
3. 岸坡防护
对舾装码头港池开挖段岸坡进行防护,总长190.2m,采用砼预制连锁块,自7.60m高程护至挡土墙顶高程15.30m。
对码头上游120m、下游150m岸坡进行防护,采用预制块接水下抛石形式,自7.60m高程护至滩地。
4. 堤防安全监测
对堤防加固段进行沉降、水平位移等监测,设置2个堤防安全监测断面,每个监测断面共布设4个监测点(堤顶2个,堤脚2个)。施工期每天观测一次,项目建成运行期每周观测一次,汛期高水位时应适当增加次数。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因项目实施而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堤防工程维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你公司应按原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原则,确定加宽后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完成确权划界后移交河道管理单位管理。
七、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负责道路维修养护和交通管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重载车辆上堤,保证堤顶道路完好,避免影响河道堤防的日常管理和防汛抢险等工作。
八、项目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土地性质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截止日,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9月14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安徽省河长办、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直属单位网站
流域厅局
水利站点
政府网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