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更李庄灌区取水许可的请示》及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委决定如下:
一、同意李庄灌区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根据《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郯城县李庄灌区与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水权交易的批复》(淮委水资管〔2022〕266号)和《水权交易鉴证书》(中水交鉴字〔2022〕143号)等,同意取水许可证(A371322S2021-1184)许可取水量由4500万立方米/年变更为3500万立方米/年,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其他许可事项及管理要求不变。
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9月19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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