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开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新建灌云经开区5万吨/天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一、新建灌云经开区5万吨/天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穿越新沂河左岸,占用岸线保留区,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要求,你单位组织编制的《新建灌云经开区5万吨/天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占用保留区岸线开发利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对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考虑项目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委基本同意《论证报告》提出的“项目建设对岸线保留区产生影响较小”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新建灌云经开区5万吨/天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连云港市灌云县大福寿村西南侧,于宁连高速新沂河特大桥下游约61m处穿越新沂河左堤、北偏泓、滩地,相应新沂河河道中泓桩号88+060,管道全长812.3m,其中定向钻段长604.6m,沟埋敷设段长207.7m。项目采用两根DN900钢管(一用一备)以定向钻方式穿越新沂河左堤、北偏泓,管道设计压力0.2MPa,项目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两根管道中轴线水平间距5m,管道轴线与河道交角90°,管道入土点位于北偏泓与中偏泓之间,距新沂河左堤迎水侧堤脚375.7m,入土角为6°,出土点距新沂河左岸堤防背水侧堤脚155.7m,出土角为6°。穿越北偏泓段管顶高程为-9.0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管顶埋深为10.05m,管道穿越左堤段管顶埋深为19.55m。管道出、入土点处各设一处阀门井,阀门井长3.8m,宽3.5m,井顶高程平滩地,井底高程0.70m,井内各设置两座D800蝶阀。
定向钻入土点至新沂河中泓段采用一根DN800钢管水平沟埋敷设,管道设计压力0.2MPa,管顶高程2.10m,管顶埋深1.6m。距中泓北侧坡脚13.7m处设一座C25素砼镇墩,镇墩埋设在滩地以下,顶高程2.6m。出水口位于新沂河中泓,出口处设一只拍门。
对中泓北岸出水口周边岸坡进行护砌,护砌范围为管道中轴线上下游各30m,河底至高程3.5m采用生态护坡,高程3.5m以上采用草皮防护。
项目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20°)为:
主管道入土点:X=******,Y=******;
主管道出土点:X=******,Y=******;
出水口:X=******,Y=******。
三、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
1.压密注浆
项目对管道穿新沂河左堤处进行压密注浆处理。压密注浆顺管道方向长75m(迎水侧堤脚外17.2m至背水侧堤脚外1.8m),垂直管道方向长41m(两根管道中心线上下游各20.5m)。压密注浆底高程为-11.5m,顶高程为3.8m~10.5m(平灌浆范围内的地面、堤顶、堤坡现状高程)。压密注浆孔沿管道方向共布设51排,梅花型布置,孔距2.0m,排距1.5m。
2.高压旋喷截渗墙
项目采用高压旋喷截渗墙对管道穿新沂河左堤处进行截渗处理。截渗墙位于迎水侧堤坡,距堤肩1.5m,垂直管道方向长41m(两根管道中心线上下游各20.5m),截渗墙顶高程为8.5m,底高程为-15.0m,成墙厚度0.8m。
3.堤顶道路恢复
对项目施工破坏的51m(两根管道中心线上下游各25.5m)堤顶道路按原标准恢复。
4.堤防安全监测
项目对穿越新沂河左堤处进行沉降和水平位移观测。设2处沉降和水平位移监测点,分别位于两根管道中心线及上游20m处,监测点距迎水侧堤肩0.1m。项目施工期间沉降和水平位移每天监测4次,管道回拖成功后5天内,每天监测2次。项目竣工后两年内非汛期每月观测1次,汛期适当增加频次。
项目对穿越新沂河左堤处进行渗流监测。设2处渗流监测断面,分别位于两根管道中心上、下游各7.5m,每个断面设3个测压点,分别设于距背水侧堤肩0.5m处、距背水侧堤脚2m处、迎水侧平台距坡脚2m处,项目竣工后两年内每月观测1次,每年汛前、汛后各观测1次。
四、你公司应在管道穿越沿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商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志。
五、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不得在汛期施工。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施工过程中,你公司应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塌孔、裂缝或冒浆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并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七、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岸坡、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桥梁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和封堵已废弃的管道。
十一、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二、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10月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连云港市水利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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