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2023年中心城区过街通道工程李公河路滨河过街通道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6年12月10日。
一、临沂市2023年中心城区过街通道工程李公河路滨河过街通道(以下简称项目)占用岸线为保留区。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你单位组织编制的《临沂市2023年中心城区过街通道工程李公河路滨河过街通道占用岸线保留区专题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对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考虑项目建设服务地方居民出行安全,我委基本同意《论证报告》提出的“对岸线功能区影响较小,在规划期内可开发利用”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项目位于临沂市河东区李公河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北侧,对应沂河左堤桩号为62+120,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
通道为挡土墙式U型结构,采用C50钢筋混凝土箱涵,断面净尺寸为6.0m×3.2m(宽×高),壁厚0.45m,长53.6m。通道出、入口分别设在堤防迎、背水侧,入口、出口均以坡道和挡墙与通道相连形成防洪封闭圈,并在出口处设钢制叠梁闸门。入口、出口处平台高程、挡土墙顶高程、闸门顶高程均平现状堤顶路面高程为66.80m。出入口处设宽6m花岗岩面砖步道与两侧地面道路平顺连接。
箱涵完成后,对开挖部分堤防进行水泥土回填,压实度不小于0.95。在迎水侧堤坡铺设厚0.5mm复合土工膜防渗。在每两节预制涵之间采用止水带、止水条等防渗。按原标准恢复堤顶路面。
控制点位置为:
通道中心线与堤防中心线交叉处:东经******,北纬******。
三、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
(一)对因施工破坏的堤防迎、背水侧堤坡按照原标准恢复,并采用草皮防护。
(二)在通道上游7m处和下游13m处各设置一处渗流监测断面,每个断面设3根测压钢管分别位于迎水侧堤坡以及背水侧堤坡、堤脚。
(三)在通道出口处设雷达水位、雨量、视频监测和预警广播等监测设施。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堤防开挖回填、箱涵防渗处理以及箱涵与堤防结合部位的防渗处理,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五、项目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和项目影响范围内的防汛责任等由你单位(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你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通道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洪安全和项目自身安全。
六、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七、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等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八、项目建设涉及中裕燃气管道及其他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九、本行政许可仅对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许可,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环保、林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一、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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