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
你处《关于申请办理洪泽湖大堤蒋坝段应急加固工程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苏水洪〔2024〕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洪泽湖大堤蒋坝段应急加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处。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洪泽湖大堤蒋坝段应急加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洪泽湖大堤是淮河下游地区的重要防洪屏障,现状蒋坝段堤防存在堤顶高程、宽度不足等问题。为消除防洪安全隐患,提升洪泽湖大堤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提出实施洪泽湖大堤蒋坝段应急加固工程。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根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洪泽湖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蒋坝15.81m(1985国家高程基准)。
洪泽湖大堤蒋坝段应急加固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拟定的工程任务为:通过实施蒋坝段堤防达标建设,进一步提升洪泽湖大堤防洪能力。堤防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级别为1级;施工围堰级别为4级。
工程任务、规模和标准基本合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工程统筹考虑周边地形、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加高加固堤防、建设防洪墙等方式实施蒋坝段堤防达标建设,工程建设对洪泽湖影响较小。拟定的运行管理方案基本合适。
四、堤防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按照流域防洪调度总体安排,加强防汛调度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洪泽湖大堤防洪安全。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是达标建设洪泽湖大堤蒋坝段堤防(桩号60K+100~60K+580),共计480m,包括西堤至镇政府段、镇政府至卧虎坝段、卧虎坝段。堤顶高程按照洪泽湖设计洪水位加3m超高确定,堤顶高程为19.0m(废黄河高程基准,下同),顶宽8.0m,堤顶设沥青路面。
西堤至镇政府段(桩号60K+100~60K+319)长219m,在现有堤身基础上加高并向背水侧加宽,堤顶高程为19.0m,顶宽8.0m。迎水侧设抛石护脚,抛石顶高程14.0m;桩号60k+100~60k+219段背水侧采用1:3放坡至现状地面,桩号60k+219~60k+319段背水侧与现状地面平顺衔接。
镇政府至卧虎坝段(桩号60K+319~60K+489)长170m,迎水侧新建防洪墙,墙后填土,顶高程19.0m、宽8.0m;迎水侧边坡1:3,设两级平台,高程15.5m处设3m宽步道,高程14.5m处设5m宽防浪平台,高程13.0m以上岸坡防护采用C25混凝土护坡,以下设抛石护脚。
卧虎坝段(桩号60K+489~60K+580)长91m,现状顶宽20m,路宽11m,本次对堤顶道路中心线两侧共8m宽进行加高,堤顶高程19.0m,道路两侧设3m宽人行道,堤顶道路与人行道间采用草皮防护,人行道侧设排水沟,每隔20m设马道连通坡面与两侧房屋。
在桩号60K+490~60K+500处背水侧,按3%坡顺接现状上堤道路。在上述三个堤段分别布置沉降变形监测断面各1处,在卧虎坝段布置渗流监测断面1处。
六、应做好不同堤段不同结构型式堤防之间的衔接和过渡,细化完善方案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强安全监测,确保堤防防洪安全。
七、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处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湖区。
八、工程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你处应将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江苏省水利厅,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你处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江苏省水利厅备案。
九、工程建成后,你处应及时落实工程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
十、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处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一、我委2023年许可的金宝航线淮安段航道整治工程(淮许可决〔2023〕11号)中,安排对受蒋坝船闸拆建影响的洪泽湖堤防(其中桩号60K+580~60K+920段堤防不达标)按照洪泽湖大堤标准恢复建设。你处应按许可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完成,确保洪泽湖大堤防洪安全。
十二、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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