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南四湖利国镇段防洪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铜水〔2024〕4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南四湖利国镇段防洪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局。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
南四湖利国镇段防洪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位于南四湖南岸,历史上群众就已在该区域生产生活,上世纪80年代以来建设了钢铁厂等企业和重要设施,目前该段无堤防保护,存在防洪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完善南四湖防洪工程体系,保障区内企业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徐州市铜山区水务局提出建设南四湖利国镇段防洪工程。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完善南四湖防洪体系;南四湖下级湖50年一遇设计水位为36.29m(1985高程基准,下同)。
南四湖利国镇段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拟定的工程任务为:通过新建南四湖利国镇段堤防,进一步完善南四湖防洪工程体系,保障区域防洪安全。新建堤防及河口涵闸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马山河涵闸、珍珠泉河涵闸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十三组渠涵闸排涝标准为5年一遇,设计排涝流量分别为18.64m3/s、11.67m3/s、3.56m3/s。施工导流标准采用非汛期10年一遇。
工程任务、规模基本合适,标准和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本次新建堤防堤线走向参照历次规划南四湖堤线布置有关原则,并充分考虑现场地形等实际情况,尽可能减小对南四湖防洪影响,经采取库容补偿措施后,对南四湖防洪库容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按照流域防洪调度总体安排,加强防汛调度和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防洪安全。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工程、涵闸工程、库容补偿等。
新筑堤防长5.3km,堤线主要沿33.79m高程线布置,堤顶高程按照下级湖设计洪水位加2m超高确定,堤顶高程38.29m。桩号0+000~1+100段堤防采用防洪墙型式,墙顶高程38.29m,预制混凝土空箱结构,墙体基础为现浇混凝土,墙后地面平整至高程35.79~37.00m。桩号1+100~3+720段和4+090~5+670段堤防采用土堤型式,顶高程38.29m,顶宽8m,迎、背水坡坡比均为1:3,新建沥青混凝土防汛道路,路面宽6m;防洪墙与土堤衔接段长40m,按1:20放坡。桩号3+720~4+090段现状为高地,本次不筑堤防。
新建马山河涵闸,位于桩号3+330处,由上、下游连接段、洞身、防洪控制闸和下游消能防冲设施等部分组成。上下游翼墙顺水流长分别为10.4m、15m。洞身采用2孔3m×3m(宽×高)箱型结构,长45m,底板顶高程29.80m,迎水侧设防洪控制闸。涵洞出口设15m长挖深式消力池,消力池后接20m长海漫,末端设9m长抛石防冲槽。
新建珍珠泉河涵闸,位于桩号5+300处,由上、下游连接段、洞身、防洪控制闸和下游消能防冲设施等部分组成。上下游翼墙顺水流长分别为10.4m、12m。洞身采用2孔3m×3m(宽×高)箱型结构,长45m,底板顶高程29.80m。迎水侧设防洪控制闸。涵洞出口设12m长挖深式消力池,消力池后接20m长海漫,末端设9m长抛石防冲槽。
新建十三组渠涵闸,位于桩号4+670处,由上、下游连接段、洞身、防洪控制闸和下游消能防冲设施等部分组成。上下游翼墙顺水流长分别为10.40m、12m。洞身采用1孔3×3m(宽×高)箱型结构,长45m,底板顶高程29.80m,迎水侧设防洪控制闸。涵洞出口设12m长挖深式消力池,消力池后接20m长海漫,末端设9m长抛石防冲槽。
开挖湖区内徐钢片区1、徐钢片区2、珍珠泉片区、铜山岛片区和北村片区5块高地(总面积2.35km2)进行库容补偿,从现状地面高程挖至高程32.29m(下级湖汛限水位),补偿防洪库容359.74万m3;徐钢集团厂区至后石搂段迎湖侧鱼塘梗清除至高程31.79m;开挖土方均运出南四湖管理范围。
六、应进一步细化完善堤防结合部施工方案,做好穿堤建筑物与堤防连接部分防渗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强安全监测,确保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安全。
七、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以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排入河湖。
八、按照河湖管理权限,该工程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九、工程建成后,你局应及时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十、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工程施工如涉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规定处理。
十一、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二、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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