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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颍河阜阳节制闸重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规计处  来源:规计处  责任编辑:俞晖

阜阳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安徽省颍河阜阳节制闸重建工程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阜水淮函〔2024〕5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安徽省颍河阜阳节制闸重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局。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6月22日


安徽省颍河阜阳节制闸重建工程规划同意书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阜阳节制闸位于沙颍河干流泉河口下游约500m,主要功能是拦蓄上游来水为周边农业灌溉和工业供水,调节水位保障河道通航。阜阳节制闸建成于上世纪50年代末,建成运行已60余年,存在安全隐患,经安全鉴定为四类闸,亟需拆除重建。为消除节制闸安全隐患,保障其功能作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并结合沙颍河规划治理安排,阜阳市水利局提出实施阜阳节制闸重建工程,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远期通过修建下汤水库、前坪水库和新建大逍遥滞洪区提高沙颍河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陈湾以下沙颍河干流;根据安全鉴定情况及时安排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经进一步论证,安徽省颍河阜阳节制闸重建工程任务为:通过下移220m重建阜阳节制闸,消除现状节制闸安全隐患,恢复节制闸正常蓄水条件,保障闸上供水、灌溉,满足河道规划设计泄量要求,兼顾航运条件改善和生态流量下泄要求。重建节制闸为Ⅱ等大(2)型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设计流量为4580m3/s;校核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流量为5550m3/s;闸上正常蓄水位维持28.9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闸室、引堤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1级。施工导流标准采用非汛期10年一遇,围堰建筑物级别为4级。

工程任务、规模基本合适,标准和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重建阜阳节制闸闸址处河道顺直,水流流态较好,施工期影响较小,闸桥分离有利于水闸安全及运行管理。项目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服从流域防洪、水资源、水生态等统一调度,加强工程调度和运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下游用水权益及水生态安全等。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新建阜阳节制闸,拆除现状节制闸。

新建节制闸闸底板顶高程18.50m,长31m,单孔净宽12.5m,共12孔,中、边墩分别厚2.0m、1.5m,总宽180m。闸顶设启闭机房和交通桥,平台顶高程44.0m,交通桥按公路Ⅱ级标准设计,桥面高程36.0m,总宽8m。闸室两侧岸墙长31m、宽22m,顶高程36.0m,上设桥头堡及检修便桥。闸室上游设钢筋砼护底、铺盖,均长30m,下游设消力池,长30m,消力池后设40m长钢筋砼海漫和10m长抛石防冲槽。闸室上、下游翼墙均采用八字圆弧形型式,墙顶高程分别为33.40m、33.20m,墙后填土高程32.0m。闸室两侧布置引堤与颍河左堤和三角洲公园道路相连,顶宽31m,边坡1:3,东侧引堤长30.5m、顶高程36.0m~33.60m,西侧引堤长13.3m、顶高程36.0m~31.50m。新老闸之间左右岸新建防洪墙,采用钢筋砼悬臂式结构,墙顶高程34.85m,其中左岸防洪墙长218m、宽0.4m,右岸防洪墙长162.5m、宽0.4m~0.6m。对闸下河道(桩号124+024-123+798段)进行疏浚,底高程18.0m~16.0m,底宽100m,边坡1:4;对河道(桩号124+056-124+423段)两岸岸坡进行防护,高程24.90m以下采用抛石防护,以上采用砼预制块防护。在节制闸右岸翼墙内布置生态泄放涵,采用钢筋砼结构,长170m,断面尺寸2m×2m(净宽×净高),配控制闸门及启闭设备。

六、进一步细化完善引堤与现状堤防结合部等施工方案,加强堤防安全监测。新闸建成后,应及时拆除老闸,确保防洪安全。

七、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防洪安全。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排入河。

八、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九、工程建成后,你局应及时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十、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工程施工如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规定处理。

十一、工程建设涉及水文站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二、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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