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阜南县上堵口电力排灌站拆除重建工程规划同意书水行政许可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该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局。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
阜南县上堵口电力排灌站拆除重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上堵口电力排灌站位于阜南县郜台乡桂庙村淮河左堤,主要承担蒙洼蓄洪区内排涝、农田灌溉功能。排灌站建于上世纪70年代末,经多年运行,现状存在较多病险,安全鉴定评定为四类泵站。阜南县水利局提出对上堵口电力排灌站实施拆除重建,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根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中游洪河口~正阳关一般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以上,正阳关以下淮北大堤保护区和沿淮重要工矿城市防洪标准达100年一遇,河道设计泄洪能力洪河口~史河口7400m3/s,史河口~正阳关9400m3/s。主要控制点设计防洪水位王家坝29.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正阳关26.4m。行蓄洪区洼地除涝标准一般为5年一遇。
经进一步论证,阜南县上堵口电力排灌站工程任务为:拆除重建阜南县上堵口电力排灌站,进一步提高区域排涝能力,恢复和改善区内灌溉功能。工程等别为Ⅲ等,设计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穿堤涵洞、防洪闸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泵站设计抽排流量39.7m3/s,设计引水流量12.5m3/s。施工围堰标准采用非汛期1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5级。
工程任务、规模基本合适,标准及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上堵口排灌站为原址拆除重建,充分利用现有沟渠水系,汇水条件较好,工程建设影响范围较小,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汛期调度运行管理,严格服从淮河防汛调度总体安排,实施限排措施,确保淮河干流防洪安全。
五、工程建成后,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的取水规模及运用条件进行管理,今后如本工程增加取水规模或改变运用条件,应依法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六、在未经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前,你局已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要求,你局应认真整改并引以为戒,不得发生未取得规划同意书即开工建设水工程的行为。
七、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进水引渠、前池及进水池、泵房、穿堤涵洞、防洪闸、消力池、海漫和出水渠等。进水引渠长780m,底宽8m,底高程17.0~16.5m;拦污进水闸顺水流长13.5m,4孔,总净宽16m,底板高程16.5m;前池及进水池顺水流向长45.0m,宽19.0m~30.2m,底高程16.5~14.0m;泵房采用堤后式布置,长20.0m,宽32.2m(不含安装间),底高程14.0m,6台机组(3台排涝,3台排灌两用);汇水箱长20.0m,宽32.2m~10.2m,底高程14.0m~15.5m;穿堤涵长65.5m,底高程15.5m,2孔,单孔尺寸4.0m×4.5m(宽×高),出口处设防洪闸;消力池长12.0m,底高程14.9m;海漫长20m,底高程15.5m;后连5m长防冲槽;出水渠长80m,底宽10.0m,底高程15.5~16.0m。对影响范围内约100m长堤防按现状堤防标准进行恢复,设计堤顶高程31.0m,宽15.0m,淮河侧27.3m高程处设马道,宽2m,马道以上边坡1:3,以下1:4,内河侧边坡1:3,穿堤涵中心线两侧各15.0m范围内淮河侧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其余段及内河侧采用草皮护坡。
八、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弃土不得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九、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十、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工程施工如涉及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规定处理。工程建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落实有关管理和防汛责任。
十一、工程建设涉及水文站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二、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局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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