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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泽湖大堤顺堤河环境整治及生态修复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俞晖

淮安洪泽湖文旅集团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洪泽湖大堤顺堤河环境整治及生态修复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洪泽湖大堤顺堤河环境整治及生态修复项目涉及岸线保护区。根据《岸线规划》保护区管控要求,你公司组织编制了《洪泽湖大堤顺堤河环境整治及生态修复项目岸线开发利用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对项目涉及岸线保护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考虑项目建设将进一步改善洪泽湖周边水生态、水环境,提升周边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我委基本同意《论证报告》提出的“项目为生态修复项目,未改变河道及岸线功能,符合《岸线规划》中保护区管控要求”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洪泽湖大堤顺堤河环境整治及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淮安市洪泽区,对洪泽湖大堤背水侧管理范围内顺堤河沿线13km长岸线进行环境整治及生态修复,对应洪泽湖大堤桩号K43+000至K56+000。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内容:河道岸坡修复、生态修复、林木提质改造和配套服务设施。

1. 河道岸坡修复及疏浚

岸坡整治总长13km,坡比1:2.5,对常水位高程7.2~8.3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以上进行植草防护。

河道疏浚总长7.4km,对应洪泽湖大堤桩号K43+000~K46+500段、K50+100~K50+700段、K51+700~K55+000段。清淤河底高程6.0m~6.4m,河底宽度约20m~30m,两岸坡比均为1:2.5。

2. 生态修复和水系连通

项目对洪泽湖管理范围内23.8公顷水域及岸线进行生态修复,主要为基底修复、生境营造、植物群落恢复、水生动物群落恢复等修复措施。将13处养殖鱼塘改造为水生植物塘,并整合连通,水生植物塘坡面水位线以上铺设草皮防护,坡面水位线以下采用水生植物防护。

3. 林木提质改造

项目对洪泽湖管理范围内堤防青坎地原有34.8公顷林木进行更新改造,种植密度、面积不增加。

4. 配套服务设施

项目建设防汛巡查便道、水土保持管护便道、养护便道及平台、防汛管护平台、宣传廊等配套服务工程。

新建及改造3m宽防汛巡查便道7480m,新建2m宽水土保持管护便道997m、养护便道及平台5671m2、防汛管护平台1370m2、2处宣传走廊长28.8m。新建2处跨顺堤河拱桥,1#拱桥采用42m跨度于洪泽湖大堤桩号K54+240处跨越顺堤河,2#拱桥采用30m跨度于洪泽湖大堤桩号K55+680处跨越顺堤河。

控制点经纬度:

项目起点:******,******

项目终点:******,******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巡查、养护维修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滩地内绿化植栽品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以及宣传展板、标识牌不应影响行洪通畅。

四、项目部分区域汛期可能淹没,你公司应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公司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淮安市水利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项目完工后,对项目建设影响的堤防、防汛道路等按原标准进行恢复。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淮安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淮安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管理。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淮安市水利局备案。

七、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湖泊。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九、今后如因河湖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淮安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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