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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口市沙颍河小集段堤防退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规计处  来源:规计处  责任编辑:俞晖

河南交投港航周口港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周口市沙颍河小集段堤防退建工程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该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单位。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8月21


周口市沙颍河小集段堤防退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沙颍河小集段堤防位于河南省周口市王谭村至常庄村段沙颍河右岸,现状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为满足周口港中心作业区码头建设需要和沙颍河防洪治理要求,保障堤防防洪安全,河南交投港航周口港务有限公司提出对沙颍河小集段堤防进行退建,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根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远期通过修建下汤水库、前坪水库和新建大逍遥滞洪区提高沙颍河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陈湾以下沙颍河干流。设计泄洪流量周口~阜阳3750~4630m3/s,设计防洪水位周口50.63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阜阳33.32m。

经可研阶段进一步论证拟定,工程任务为实施沙颍河小集段堤防退建,满足周口港区码头建设需要和该段堤防防洪治理要求,保障堤防防洪安全。退建堤防级别为1级,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随着近年来沙颍河沿线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防洪保护区现状防洪标准已不能满足要求。根据新一轮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修编成果,沙颍河陈湾以下段右岸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需提高至100年一遇。统筹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沙颍河防洪治理要求,工程任务、规模基本合适,标准和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本次堤防退建堤线走向与河道流向基本一致,堤防退建后扩大了行洪断面,增加了河滩地宽度,能够满足沙颍河防洪治理和周口港中心作业区码头建设需要。工程建设场址基本合适,拟定的运行管理方案基本合适。

四、鉴于沙颍河堤防防洪作用十分重要,小集段堤防退建和运行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按照流域防洪调度总体安排,加强防汛调度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沙颍河小集段右堤退建、衔接段堤防加固、堤顶防汛道路建设、老堤铲除等。沙颍河小集段右堤(河道桩号119+065~121+480段)向背水侧退建70~150m,退建堤防与现状堤防呈月牙状衔接,设计堤顶高程49.79~49.33m,顶宽8.0m,总长2283m,迎背水侧边坡均为1:3,压实度不小于0.95;上下游新老堤防设衔接段平顺连接,总长160m,向背水侧加宽;堤顶防汛道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宽6m;对新建堤防迎背水侧边坡进行护砌,迎水侧河底至设计洪水位以上0.5m高程采用联锁式生态砌块护坡,其余均为草皮护坡;设置堤防渗流监测设施、沉降监测设施各4处。铲除老堤至现状滩地高程,总长2295m。

六、应进一步细化新老堤结合部位施工方案,进一步加强堤防衔接段防冲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强安全监测,确保防洪安全。新堤实施完成并经周口市水利局验收合格后,老堤方可铲除。

七、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你单位应组织编制防汛抢险预案,于开工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八、该工程由周口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周口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项目施工监督由周口市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周口市水利局备案。

九、工程建成后,你单位应及时落实工程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十、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工程施工如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规定处理。

十一、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二、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河南省水利厅,周口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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