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港航韩庄港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济宁港微山港区韩庄作业区韩庄码头1#~4#泊位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10月16日至2027年10月15日。
一、基本同意济宁港微山港区韩庄作业区韩庄码头1#~4#泊位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韩庄镇南侧、伊家河闸西侧500m、G104国道西北侧420m处,南四湖下级湖伊家河出湖口段西侧滩地内。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岸线控制利用区。
项目采用挖入式港池,港池长322m、宽134m,港池底高程27.3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开挖坡比1:5;港池东侧顺岸布置4个2000吨级多用途泊位(自北向南依次为1#~4#泊位),每个泊位均在码头平台上布置1台门座式起重机;码头采用重力式挡土墙结构,码头平台宽17.5m,码头平台面高程为现状滩地平均高程33.50m。
项目在港池西北侧对岸开挖锚地,锚地长300m、宽48m,底高程为27.30m,开挖坡比1:5,锚地采用趸船浮式结构,设双排共8个2000吨级锚位。项目通过对京杭运河主航道交叉口至伊家河及港池衔接处水域疏浚整治后作为进出港航道,航道长1688m,底宽45m,底高程27.30m,航道边坡1:5,弯曲半径292m。项目对进出港航道至港池过渡段左右岸进行防护,锚地侧护坡长300m、泊位侧护坡长100m,均采用150mm厚C20F150模袋混凝土,锚地侧自坡底高程27.30m护至33.29m,泊位侧自坡底高程27.30m护至32.50m,坡比均为1:5,坡顶设350mm厚混凝土压顶;硬质护坡以上坡面均采用草皮防护。
项目陆域布置在码头平台后方,陆域长约393.2m~525.0m、纵深约49.9m~150.0m,总面积7.2万m2,自北向南依次设1#~3#临时中转场,环临时中转场新建宽20m、15m港内道路,长分别为700m、730m,陆域高程33.00m~33.50m;进港道路自G104国道以不大于1.28%的纵坡接至港内道路,道路长117m,宽20m,路面高程平现状滩面(高程34.00m~36.40m)。
调节水池、回用水池等位于码头平台北侧,采用下沉式结构,尺寸为40.0m×29.9m。给水加压泵房尺寸为20.0m×9.0m,变电设施尺寸为14.0m×13.0m,钢结构综合用房尺寸为5.2m×8.6m,钢结构临时警卫设施尺寸为7.5m×4.0m,钢结构环保设施尺寸为10.0m×5.0m,上述管理设施均为可移动、可拆式。项目配套的给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均埋地敷设,给排水管线埋深不小于1.0m,供电、通信管线埋深不小于0.7m。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码头南端点:******,******;
码头北端点:******,******;
锚地南端点:******,******;
锚地北端点:******,******;
航道起点东端点:******,******;
航道起点西端点:******,******;
航道中段东端点:******,******;
航道中段西端点:******,******;
航道终点东端点:******,******;
航道终点西端点:******,******;
陆域南端点:******,******;
陆域北端点:******,******。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
项目对伊家河闸上游近港池段河道岸坡进行防护,左岸防护长200m、右岸防护长100m,采用150mm厚C20F150模袋混凝土,自高程27.30m护至32.50m,坡比1:5,坡顶设350mm厚混凝土压顶。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湖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南四湖水利管理局。项目施工办公区、生活区,港池开挖及航道疏浚等弃土不得布设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湖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南四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湖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湖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五、南四湖是南水北调东线重要调蓄湖泊,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湖;负责做好导航警示标牌、拦船安全设施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服从南四湖水利管理局防洪安全管理和调度,南四湖行蓄洪期间,码头停止运营,所有船只停止进出港活动;优化临时中转场货物转运周期,避免长时间滞留。加强对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今后如因河湖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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