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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市青年街排涝站迁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规计处  来源:规计处  责任编辑:俞晖

蚌埠市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单位《关于申请办理蚌埠市青年街排涝站迁建工程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该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325

蚌埠市青年街排涝站迁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青年街排涝站位于蚌埠市城市圈堤青年街与堤下路交口排涝站建成后经多年运行泵房主要结构等老化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泵站现状排涝标准偏低,不能满足城区排涝要求。蚌埠市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对青年街排涝站进行移址重建,提高区域排涝能力,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根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淮河中游沿淮重要工矿城市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规划提出通过疏浚排涝河道、新建排涝泵站等措施提高城市排涝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批复的《蚌埠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皖政秘〔2024〕44号)提出,重要地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为5年一遇。

经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论证拟定,蚌埠市青年街排涝站迁建工程任务为:按市政雨水管网5年一遇标准移址重建青年街排涝站,提升蚌埠市中心城区排涝能力。泵站穿堤涵洞、防洪闸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1级;泵站设计自排、抽排流量均为12m3/s,设计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泵房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移址重建泵房、新建进出水管涵、恢复堤防背水坡等。泵房移址至滨河南路与中荣街交叉口西南角,中心坐标(X=******Y=******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泵站前端建设2根雨水管1箱涵与泵站进水汇水井相连;排涝泵房底板顶高程13.2~15.8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装机5台套,总装机功率1100kW;截污泵房底板高程13.2m,装机3台套,总装机功率66kW;前池及泵室长14.6m,宽8.3~15.5m;进水汇水井及进水闸长4.6m,宽3.5m,底高程15.5m;进水池长19.2m,宽8.3m,底板顶高程14.7~15.8m;出水池长17.8m,宽3.5~15.5m,底板顶高程16.5~18.0m。泵站出水箱涵通过连接井与现状穿堤箱涵相接。对穿堤箱涵出水翼墙进行加固,更换出口防洪闸门及启闭机。对影响范围内堤防背水坡按现状堤防标准进行恢复。

综合考虑蚌埠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区排涝要求工程任务、规模标准基本合适,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工程统筹考虑泵房安全、城市道路建设等需求,对现状泵房进行移址重建,泵房新址距排水区域较近,汇水条件较好,同时有利于初期雨水处理,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工程建成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调度运行管理,严格服从流域防洪统一调度和安排,确保淮河干流防洪安全加强排区涝水水质监测和预警,制定和落实应急处理措施,避免对淮河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五、在未经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前,单位已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要求,你单位应认真整改并引以为戒,不得发生未取得规划同意书即开工建设水工程的行为。

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七、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八、工程建成后,你单位应及时落实工程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九、工程建设涉及供水管道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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