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泗洪县洪泽湖大王庄至临淮段近岸带生态修复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4月14日至2028年4月13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泗洪县洪泽湖大王庄至临淮段近岸带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洪泽湖岸线保留区。根据《岸线规划》管控要求,你局组织对工程占用岸线保留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考虑工程为洪泽湖岸线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将进一步改善洪泽湖周边水生态、水环境,提升沿湖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我委基本同意“工程为生态修复项目,工程建设未改变保留区功能,符合《岸线规划》中保留区管控要求”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泗洪县洪泽湖大王庄至临淮段近岸带生态修复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临淮镇及半城镇、洪泽湖西北片。工程对洪泽湖临淮北圩48W(6+400)~东风圩51W(0+650)段岸线进行生态修复,修复区域总面积约为36.64万m2,主要建设内容为:
(一)植被修复
在高程13.81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以上的堤身区域种植乔、灌木约14.3万m2,高程13.81m以下堤坡区域种植草花地被约10.5万m2。
(二)管护能力提升
1. 堤防巡查观测平台。在洪泽湖迎湖挡洪堤迎水侧现状抛石护岸基础上,建设3处堤防巡查观测平台,平台面高程均为14.11m,面积分别为90m2、90m2、108m2;
2. 浮动式渔业增殖放流示范点。在洪泽湖迎湖挡洪堤迎水侧建设1处浮动式渔业增殖放流示范点,示范点由引桥、浮体、上部面板、锚链及下沉基础组成,面积约860m2,引桥长20m,宽10m;
3. 管护步道。在堤防迎水侧现状平台(高程13.81m)的基础上,通过面层改造建设宽2m彩色沥青混凝土管护步道,步道总长约10km。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起点:******,******;
堤防巡查观测平台1:******,******;
堤防巡查观测平台2:******,******;
堤防巡查观测平台3:******,******;
渔业增殖放流示范点:******,******;
终点:******,******。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巡查、观测、养护维修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垫高滩地,项目区域绿化植栽品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应影响行洪通畅。
四、项目部分区域汛期可能淹没,你局应制定预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五、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宿迁市水利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弃土运至洪泽湖管理范围及滞洪区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宿迁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宿迁市水利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湖安全管理。项目完工后,你局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宿迁市水利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局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宿迁市水利局备案。
七、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湖泊。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局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九、今后如因河湖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局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宿迁市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宿迁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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