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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山岛应急码头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沂沭泗局  来源:沂沭泗局  责任编辑:俞晖

山东微山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微山岛应急码头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415日至2028414日。

一、基本同意微山岛应急码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微山岛大官村北侧。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属于南四湖湖内,不在岸线功能区范围

项目建设长47.5m、宽19m低水码头,码头面高程平现状滩地高程为32.3m~33.3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将码头前沿外侧470m2范围滩面开挖至高程26.8m,码头前沿设置高7.8m、底宽5.4m、厚0.6m扶壁式挡土墙,墙顶高程32.3m。码头面采用筏板型式,面层结构自上而下为0.5m厚筏板混凝土面层、0.1m厚混凝土垫层、0.9m厚中砂垫层。码头面后方设长95m、宽7m应急道路,路面高程33.4~33.42m,与东侧现状道路相接,路面结构自上而下为0.4m厚细粒式沥青混凝土、0.08m厚粗粒式混凝土、0.54m厚碎石垫层、0.8m厚塘渣回填层,压实度不小于0.95。

开挖弃土运至微山岛内吕庄村东侧,弃土区域地面高程为40m~52m。

项目控制点坐标为:

端点X1:东经******北纬******

端点X2:东经******北纬******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

项目建设影响的沂沭泗局微山岛水位遥测站移址重建,新建站位于微山岛镇姚村南侧500m处。主要建设内容为水准点3个、水尺桩4根、水位自记台1座、观测道路及观测踏步、护坡、进站道路、断面整治、测站标志及警示标志等。

水准点采用混凝土基础,上盖0.6m、宽0.6m、高0.06m混凝土盖板。水尺桩采用0.6m、宽0.6m、高1m现浇混凝土基础,上部为长1.39m、直径0.15m圆钢管。

新建水位自记台上部为八角亭式自记井房,高3.6m,面积23.5m2;下部为带围廊钢筋混凝土平台及高7.7m井筒;基础底部采用边长2.48m、厚1m正八边形钢筋混凝土结构底板。水位自记台东侧设置长8.7m、宽1.5m观测道路,路面高程33.0m,路面结构自上而下为0.15m厚混凝土面层、0.15m厚碎石垫层、素土,设长10.75m、宽1.5m观测踏步与湖面顺接。水位自记台迎水侧岸坡设置长5m钢筋混凝土结构引水口,底板顶高程30.3m,通过长10mDN600PE引水管与自记井筒连接。

对水位自记台迎水侧8m范围岸坡采用混凝土进行防护,坡比1:4,坡面结构自上向下为0.15m厚混凝土、0.15m厚砂石垫层;护坡顶部设宽0.5m、埋深0.8m混凝土压顶,顶高程为32.9m,护坡底部设宽0.5m、埋深0.8m混凝土基础,基础顶高程平湖底为30.3m。

新建长55.5m、宽3m进站道路连接现状道路与水位自记台及观测道路,路面高程为32.9m~33.0m,路面结构自上而下为0.18m厚混凝土面层、0.15m厚碎石垫层、素土。

对湖内测验断面上下游共30m范围现状湖底进行清淤,由现

状湖底高程30.8m清淤至30.3m,清淤面积1500m2,弃土运至微山岛内吕庄村东侧,弃土区域地面高程为40m~52m。对自记台背水侧坑塘清淤后采用素土进行回填整平,由底高程29.6m填筑至32.9m,填筑面积489m2

水位井位置坐标为:东经******北纬******

三、项目部分区域汛期可能淹没,你公司应制定预案,落实相关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汛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以及施工废弃物,并运至湖泊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湖泊行洪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等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保护。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主持。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后,你公司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验收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六、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湖泊。

七、本行政许可仅对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许可,项目建设如涉及土地占用、环保、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项目建设如涉及济宁市水文中心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今后如因河湖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415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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