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柳煤矿:
你矿《杨柳煤矿取水许可办理请示》(杨煤经管〔2025〕43号)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据《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柳煤矿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你矿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杨柳煤矿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矿区面积60.20km2。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06〕728号核准杨柳煤矿项目,批复矿井建设规模180万t/a,配套建设相应规模选煤厂。
二、同意杨柳煤矿取水方案。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其中,矿坑涌水取水量165.2万m3/a,取水用途为其他用水(矿坑排水),取水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孙疃镇杨柳煤矿矿坑涌水出水口处(东经******、北纬******);地下水源井取水量7.2万m3/a,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取水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孙疃镇杨柳煤矿工业广场(共2眼,1#,东经******,北纬******;2#,东经******,北纬******)。
三、你矿应加强地下水取用水管理,加快推进地下水源井水源置换工作,2025年底前水源井应全部封停。你矿应加大保水采煤等措施应用,减少矿坑涌水量,落实矿坑涌水综合利用方案,矿坑涌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煤矿生产,部分用于周边村庄道路喷洒及绿化,矿坑涌水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5%。
四、你矿应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措施,加强矿区用水过程和用水工艺管理,提高各环节用水水平,采煤、选煤等主要生产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用水定额等管理要求。
五、你矿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校准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你矿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六、鉴于本项目已建成,你矿应及时向我委申请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七、你矿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八、你矿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淮委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并按照淮委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报淮委同意。
九、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的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你矿应当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矿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矿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北市水务局、濉溪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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