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文中心:
你中心《关于报请审查山东省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提档升级建设工程(二期)临沂市角沂水文站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5月19日至2028年5月18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山东省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提档升级建设工程(二期)临沂市角沂水文站建设项目占用祊河岸线保留区。根据《岸线规划》管控要求,你中心对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考虑项目为水文设施,我委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角沂水文站建设对岸线保留区影响较小,可进行开发利用”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山东省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提档升级建设工程(二期)临沂市角沂水文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角沂橡胶坝下游约270m祊河右岸,相应右堤桩号7+360。拆除现有缆道及操作平台、浮子水位计台、变压器基础等设施。主要建设内容为水准点3个、雷达水位计台1处、固定雷达测流支架2处、水文缆道及缆道操作平台(观测场)、引桥、修复现状岸坡防护、改造观测踏步、测验河段整治、测站标志及警示标志等。
水准点采用阶梯型混凝土基础,上盖长0.94m、宽0.94m、高0.05m预制混凝土盖板。
雷达水位计台采用高8m变直径支架,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
结构,上部为直径1.2m、高1.0m钢筋混凝土支座,下部为长2m、宽2m、高1.0m钢筋混凝土承台,承台下设1根直径0.8m、长5m灌注桩。基础顶高程基本平现状滩面。
固定雷达测流支架采用高6m变直径支架,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为直径1.6m、高1.5m钢筋混凝土承台,承台下设1根直径0.8m、长5m灌注桩。基础顶高程基本平现状滩面。
拆除现状缆道操作平台及缆道设施,新建长365m水文缆道,在左、右岸各建设高21.5m水文缆道塔1座,上部为长2.5m、宽2.5m、高1.4m钢筋混凝土支座,下部为长5m、宽5m、高1.4m钢筋混凝土承台,承台下设4根直径0.8m、长9m灌注桩。基础顶高程基本平现状滩面。
新建缆道操作平台上部为二层水文业务用房,长15.6m、宽6.6m、高7.2m;下部为架空平台结构,长39.1m、上游侧宽12.3m、下游侧宽10.2m,平台底高程73.54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平台上游侧区域为长6m、宽6m观测场,基础采用26根灌注桩结构,上部为直径0.6m、高4.5m灌注桩,中部为长1.6m、宽1.6m、高1m钢筋混凝土承台,下部直径0.8m、长9.5m灌注桩。
新建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引桥连接承台和祊河右岸堤坡,长40m、宽4.5m,引桥轴线与河道夹角55°,梁底高程73.04m,基础采用直径1.2m~1.5m、长15.5m灌注桩。设置搭板连接引桥与右岸现状道路,并采用M15浆砌石对桥堤连接处进行必要的护砌。
对缆道操作平台迎水侧长20m范围岸坡采用M15浆砌石进行防护,坡比不小于1:2,坡面结构自上向下为0.25m厚浆砌石、0.1m厚砂石垫层、土工布、0.1m厚中粗砂垫层;护坡顶部设宽0.3m、埋深0.6m混凝土压顶,顶高程为70.45m,护坡底部设宽0.5m、埋深1.0m混凝土基础,基础顶高程平河底为65.6m。修复长20m、宽1.5m现状观测踏步。
对测验河段上下游共20m范围河底进行清淤,由现状河底高程64.54m清淤至64.08m,清淤面积6800m2,弃土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
缆道操作平台迎水侧滩地布置1处高5.15m钢管杆视频监控设施。
控制点位置为:
左岸缆道塔:东经******,北纬******;
右岸缆道塔:东经******,北纬******。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工程完工后,你中心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中心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中心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后,你中心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验收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中心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中心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七、本行政许可仅对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许可,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环保、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中心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九、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中心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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