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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沂水华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热管网配套工程穿越沂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沂沭泗局  来源:沂沭泗局  责任编辑:俞晖

沂水华源热力有限公司

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沂水华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热管网配套工程跨沂河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529日至2028528

一、基本同意沂水华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热管网配套工程穿越沂河(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湖埠西村西,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换热站至沂河西岸供暖管线铺设项目下游3m处平行穿越沂河,相应左、右堤桩号分别为167+922、169+797。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沂河左右岸均为控制利用区。

项目采用1根DN355PE100聚乙烯,外包DN500PE聚乙烯套管,河道管理范围内长658m,与河道交角83°,设计压力1.0MPa。采用穿堤箱涵爬堤穿越左岸堤防,开挖方式穿越左岸滩地、主河槽、右岸滩地,过路箱涵方式穿越右岸防汛道路,右岸无堤防

左岸堤顶高程135.3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堤顶爬堤段管底高程134.00m,管道外侧设1孔钢筋混凝土箱涵,涵底高程133.8m,涵顶高程134.7m。迎水侧管道沿堤坡敷设在堤身内,埋深1.0m。背水侧管道敷设在加培后堤坡内,覆土厚度1.0m。左岸滩地开挖段管顶高程123.87m~129.44m,管顶最小埋深为2.16m。主河槽开挖段管顶高程123.28m~126.84m,管顶最小埋深3.27m。右岸滩地开挖段管顶高程126.84m~132.60m,其中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以下部分管顶最小埋深为2.71m,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以上部分管顶最小埋深为0.50m。右岸防汛道路段采用过路箱涵方式穿越,路顶高程135.35m,管底高程134.00m,管道外侧设1孔钢筋混凝土箱涵,涵底高程133.8m,涵顶高程134.7m。

左岸堤防和右岸防汛路段管道开挖回填均采用黏性土,压实度不小于0.91;滩地、河槽段管道开挖回填均采用开挖料回填压实。

项目控制点坐标为:

管道与右岸管理范围线交点:东经******,北纬******

管道与左岸管理范围线交点:东经******,北纬******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

项目采用联锁式混凝土预制块对管道穿越左岸堤防处下游10m~13m 范围内堤坡迎水侧进行防护,自堤脚护至高程133.67m,坡面结构自上而下为厚0.18m预制块、厚0.1m碎石垫层、土工布,顶部设宽0.6m、埋深0.6m混凝土压顶,底部设宽0.8m、埋深1.5m混凝土基础,基础顶高程平滩面高程131.2m。

三、你公司应在管道穿越沿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商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志。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主持。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后,你公司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验收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七、本行政许可仅对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许可,项目建设如涉及土地占用、环保、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九、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和封堵已废弃的管道。

十、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529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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