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关于报请审查甘肃~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跨越淮河(大坡岭)、史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6月3日至2028年6月3日。
一、基本同意甘肃~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跨越淮河(大坡岭)、史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1. 淮河(大坡岭)
项目跨越淮河(大坡岭)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境内,于大坡岭水文站上游约2.3km一跨跨越淮河,距豫鄂省界1.1km,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
项目N3322~N3323杆塔一跨跨越淮河(大坡岭),档距764m,杆塔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N3322杆塔距淮河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约326m,N3323杆塔距淮河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约91m,线路与河道主流流向夹角约60°。
2. 史河
项目跨越史河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境内,于黎集枢纽上游约4km一跨跨越史河,距豫皖省界9.6km,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甘肃~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跨越史河处占用史河岸线保留区。根据《岸线规划》管控要求,你公司组织对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我委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项目所占岸线保留区对本段岸线及附近岸线功能区影响较小,经论证在规划期内可以进行开发利用”的结论。
项目N3894~N3895杆塔一跨跨越史河,档距886m,杆塔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N3894杆塔距史河左堤背水侧堤脚约83m,N3895杆塔距史河右堤背水侧堤脚约75m。线路与河道正交,线路与史河左、右堤堤顶之间净空高度分别为66m、73m。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为:
N3322杆塔:******,******;
N3323杆塔:******,******;
N3894杆塔:******,******;
N3895杆塔:******,******。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
项目对跨史河处N3894、N3895杆塔基础顶部周围5m宽度采用0.4m厚钢筋砼防护,砼底板下设中粗砂、瓜子片、碎石三级反滤,每层反滤料厚0.2m。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公司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信阳市水利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信阳市水利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信阳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信阳市水利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公司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信阳市水利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并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业、砂石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照承诺,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
八、项目主体工程、消除和减轻影响处理措施等建设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信阳市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河南省水利厅,安徽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厅,信阳市水利局,六安市水利局,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信阳市平桥区水利局,固始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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