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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庄里水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意见
发布时间:  作者:水保处  来源:水保处  责任编辑:赵雅梅

枣庄市庄里水库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要求,2021420日,我委组织山东省水利厅、枣庄市城乡水务局、山亭区城乡水务局、滕州市城乡水务局组成核查组,对山东省庄里水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开展了核查,现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概况

山东省庄里水库工程位于山东省南四湖湖东地区十字河流域,地处枣庄市滕州市和山亭区境内,坝址位于滕州市羊庄镇西江村和前台村北。工程为Ⅱ等大(2)型山区水库,总库容1.33亿立方米,流域面积 319.77km2。主体工程坝轴线长约3124m,同步建设发电站、管理中心、上坝及管理道路移民及专项设施工程包括12处移民安置点、4处抬田造地工程及改建店韩路 4.96km(含东江特大桥1236m),工程于2015年11月开工建设,2019年3月主体完工。

2011年8月4日水利部以水保〔2011〕406号文批复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15年11月2日,水利部以水规计〔2015〕421号文批复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202092627日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了山东省庄里水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了自主验收,验收组认为: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2019年7月4日至6日,山东省水利厅主持召开工程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终验会议,将移民安置及抬田防护区水土保持设施纳入移民验收范围,验收结论为合格。

自主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将验收材料向水利部进行了报备,2021年1月5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以水保验收回执〔2021〕第2号文向建设单位出具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420日,核查组运用无人机对项目店韩路改建和抬田工程、海子社区移民安置点、善崮生产桥、生产路、大坝及管理设施等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及防治效果进行了现场核查,查阅了工程水土保持档案资料,并与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监理、监测、验收报告编制等单位进行质询答疑,重点核查了工程自主验收主要程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编报审批、监测及监理开展、措施落实、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补偿费缴纳及相关技术报告编制等情况。

经核查,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开展了后续设计;委托枣庄市鸿禹水利工程监理中心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委托枣庄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并编制了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总结报告;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了排水工程、拦挡工程、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开展了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结论均为合格;依法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委托枣庄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二)核查发现的问题

核查发现,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 抬田工程存在少量未利用弃石(渣)堆弃在库基,尚未及时清理。按照办水保函〔2020〕564号文要求,属于一般问题,责任对象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追责形式为责令整改。

2. 大坝坡面及库区配套道路两侧坡面植物措施成活率不高。按照办水保函〔2020〕564号文要求,属于一般问题,责任对象为施工单位,追责形式为责令整改。

3. 水土保持验收材料存在相关报告历次监督检查情况记录不全、个别数据前后不一致等问题。按照办水保函〔2020〕564号文要求,属于一般问题,责任对象为验收报告编制单位,追责形式为责令整改。

以上问题不涉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规定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形。

三、核查结论

对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有关要求,经核查,该工程自主验收主要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

四、整改要求

(一)应及时清理库基弃石(渣),抓紧对植被恢复效果较差的区域开展补植补种,定期对各项水土保持防护措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查。

(二)按照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要求,复核有关数据,完善水土保持监测及验收报告,客观、如实、全面地反映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情况。

(三)请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要求,于2021年5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委及核查组成员单位,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依法依规全面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管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山东省水利厅,枣庄市城乡水务局,山亭区城乡水务局、滕州市城乡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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