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淮河水利网!
淮委综合应用门户 邮箱登录 设置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洪水影响评价类山东省沂水县滨河西路-东一环次高压天然气管道穿越沂河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沂沭泗局  来源:沂沭泗局  责任编辑:汤春辉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山东省沂水县滨河西路-东一环次高压天然气管道穿越沂河”工程建设的请示》(沂水奥燃〔2019〕18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3日。

一、基本同意山东省沂水县滨河西路-东一环次高压天然气管道穿越沂河工程建设方案。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沂河大桥上游840m处,相应沂河中泓桩号157+950。管道采用D355钢管,设计压力1.6MPa,采用定向钻和开挖直埋方式分三段穿越沂河,管道纵轴线与河道正交。

第一段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右岸堤防,长293m,入土点距右堤迎水侧堤脚101.8m,入土角8°;出土点距右堤背水侧堤脚102.4m,出土角8°。管顶距右堤基最小埋深为11m。

第二段采用开挖直埋方式穿越河床,长293m。管顶埋深高程为118.66m~123.07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其上敷设中粗砂、乱石以及1m厚格栅网装块石。顺管道方向每间隔12m设1m×1m×1m(长×宽×高)配重块。管道配重块顶距河床、50年一遇洪水最低冲刷线最小距离分别为4m、2.51m。

第三段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左岸堤防,长264m,入土点距左堤迎水侧堤脚101.6m,入土角8°;出土点距左堤背水侧堤脚100.8m,出土角8°。管顶距左堤基最小埋深为12.4m。

出、入土点开挖工作坑自下而上采用20cm厚C15素混凝土、粉质粘土、300g/m2土工布、粉质粘土分层回填、夯实。

控制点地理位置为:

管道与左岸滨河路中心线交汇处:东经118°35′42.0″,北纬35°43′58.8″

管道与右岸滨河路中心线交汇处:东经118°35′27.6″,北纬35°44′06.0″

二、基本同意你公司所提出的工程影响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

1.管道与两岸堤防中心线交汇处上、下游各25m范围内采用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浆液进行高压摆喷防渗墙防护,厚度300mm,右岸截渗墙顶高程为130.32m、底高程为115.33m(管底以下1m),左岸截渗墙顶高程为130.32m、底高程为113.68m(管底以下1m)。

2.分别对两岸平行堤防方向6m(管道穿越处上、下游各3m)、垂直两岸堤防迎、背水坡脚外5m范围内(左岸长55m、右岸长51m)采用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浆液进行压密注浆,注浆深度范围以管道中心线为基准上、下各2.5m。

3.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开展堤防垂直位移、水平位移、渗流压力监测以及表面观测。项目施工期进行实时监测,每天不少于3次。完工后第一个汛期监测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以后每年行洪时及时监测。

三、为保证堤防工程安全,高压摆喷防渗墙和压密注浆先行实施完成并形成必要强度后,管道穿越项目方可施工。堤防以下的穿越管道与孔壁之间的置换泥浆应按规范要求采用水泥砂浆;出、入土点处管道外壁均应设置可靠的截渗环;高压摆喷防渗墙和压密注浆钻孔上部均应按规范要求采用粘土球回填并捣实。

四、你公司应在管道穿越处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商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志。

五、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项目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行洪通畅。

施工过程中,你公司应合理安排定向钻穿越的施工方案与施工工艺,严格控制孔内压力,减小扩孔、回拖等施工对堤基土层的影响,防止塌孔或渗水危及堤防防洪安全。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项目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工程影响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因项目实施而损坏的防洪工程及设施按照原标准进行恢复。项目完工后,你公司应报请河道管理单位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七、你公司应定期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堤防垂直位移、水平位移、渗流压力等监测,行洪期间加密监测,相关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河道管理单位备案;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河道管理单位和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涉及河道黄砂资源,按河道采砂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九、项目如涉及国土资源利用等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你公司应按有关要求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一、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和封堵已废弃的管道。

十二、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0年6月4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访问量统计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淮委官方微信
淮河水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