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跨越黄河故道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雄安高铁经开函〔2020〕262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一、基本同意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跨越黄河故道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与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之间跨越黄河故道,跨越处位于郑阁水库下游500m,相应黄河故道河道桩号64+500。项目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桥梁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51°。黄河故道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起止里程桩DK647+253.8~DK648+796.45,跨径布置为11×32m+2×24m+29m+32m+(72m+128m+72m)+32m+24m+4×32m+2×24m+2×32m+40m+64m+40m+2×32m+24m+3×32m+60m+100m。
项目在黄河故道主河槽(即郑阁水库溢洪道)内布置945#、946#桥墩,采用(72m+128m+72m)连续箱梁,桥墩采用圆端形实体桥墩,跨越处桥梁最低梁底高程为62.43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项目在967#~968#桥墩跨越黄河故堤右堤,跨径100m,桥梁梁底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4.9m。
项目控制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为:
945#桥墩中心:X=366991.5,Y=3828104.2;
946#桥墩中心:X=366947.6,Y=3827983.5;
967#桥墩中心:X=366683.0,Y=3827262.0;
968#桥墩中心:X=366648.6,Y=3827168.0。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
1. 河道行洪断面补偿
对项目影响范围内的河道进行切滩清淤,补偿占用的行洪断面。项目在河道右岸进行切滩,切滩宽度9m,切滩底高程54.65m,切滩边坡为1:3,桥位处切滩补偿面积约40.95m2,上游衔接段长50m,溢洪道扩挖段长度466m,下游顺接段长度141m,总长637m。项目对左岸河道进行清淤,由现有溢洪道顺接到下游河道主河槽,长度227.2m,河道底宽由94m渐变至70m,河底高程54.65m,边坡为1:3。
2. 河道岸坡防护
对项目影响范围内的河道左、右岸岸坡进行防护。左岸防护范围为945#桥墩上游173m至下游120m,长度293m;右岸防护范围为946#桥墩上游80m至下游281m,长度361m。护岸自规划河底至现状滩地,采用0.15m厚C25现浇砼护坡,下设0.2m厚碎石垫层、一层土工布。护坡标准分块为2m(垂直水流)×4m(顺水流),每块设Φ200无砂砼排水孔2个,无砂砼块厚度0.25m。
3. 黄河故道堤坡防护
对桥梁中心线上游30m至下游30m范围内的黄河故道堤防迎、背水坡进行防护。堤坡防护采用0.1m厚C25预制砼六棱块护坡,下设0.2m厚碎石垫层、一层土工布。护坡自堤脚至堤顶。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分别报商丘市、曹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水利(务)局备案。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分别报送商丘市水利局、曹县水务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商丘市水利局、曹县水务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防治与补救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河南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商丘市水利局、曹县水务局备案。
五、桥梁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公司应加强对河道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为保证桥梁安全,你公司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2月19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河南省、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商丘市水利局、曹县水务局。
直属单位网站
流域厅局
水利站点
政府网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