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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44省道京杭运河特大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赵雅梅

344省道邳州段建设指挥部

你部《关于报请审查344省道京杭运河特大桥建设方案的函》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219日至2024年218日。

一、基本同意344省道京杭运河特大桥(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邳州市新河镇东侧,相应中运河右堤桩号48+440,左堤桩号53+000。桥梁设计防洪标准300年一遇,设计荷载公路-Ⅰ级。桥梁全长2209.84m,桥面宽度26m,桥跨布置为(3×35)m+(4×32)m+(3×40)m+(3×32)m+(48.8+120+48.8)m+7×(4×35)m+(5×35)m+(3×40)m+(4×32)m+(4×35)m,桥梁与中运河、邳洪河堤防立交,近堤处桥墩距中运河左堤迎、背水侧堤脚距离分别为4.76m、5.46m,距中运河右堤迎水侧堤脚距离0.50m,距中运河背水侧戗台堤脚1.0m,桥梁梁底与左、右堤堤顶净空高度分别为6.33m、2.58m。防撞设施采用附着式和独立式组合防撞设施,在14#、15#桥墩上设置柔性钢箱附着性防撞设施,并在14#、15#桥墩上、下游对孔布置两个三角形防撞墩。

项目控制点坐标(西安80坐标系)为:

桥梁中心线与中运河左堤中心线交点:X=39597089.0850,Y=3785920.2963

桥梁中心线与中运河右堤中心线交点:X=39595567.3465,Y=3785496.8844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

1. 堤防加固

对桥址处上游20m、桥下30m、下游20m范围内的中运河左岸堤防按照规划防洪标准在堤防背水侧进行加固(右岸堤防已达到规划防洪标准),加固段堤防堤顶宽度9m,堤顶高程27.64m(100年一遇洪水位加2.50m超高),迎、背水坡坡比1:3,压实度0.95。

2. 堤防防护

对桥址处上游100m、桥下30m、下游200m范围内的中运河左右岸堤防迎水坡,以及桥址处上游20m、桥下30m、下游20m范围内的中运河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进行防护。其中,桥梁正投影下及两侧各5m范围内的堤防迎水坡采用实心预制块防护,其余区域采用连锁预制块防护,防护高程均为滩地高程至堤顶高程;桥梁正投影下及两侧各5m范围内的堤防背水坡采用实心预制块防护,其余区域采用连锁预制块防护,防护高程为背水坡堤脚高程至堤顶高程。

对桥址处上游20m、桥下30m、下游20m范围内的邳洪河右岸堤防迎、背水坡进行防护。其中,桥梁正投影下及两侧各5m范围内的采用实心预制块防护,其余区域采用连锁预制块防护,防护高程为滩地高程(或背水坡坡脚高程)至堤顶高程。

3. 岸坡防护

对桥址处上游100m、桥下30m、下游200m范围内的中运河、邳洪河左右岸岸坡采用20cm厚C25模袋砼进行防护,防护高程自河底高程至滩地高程。

4. 防汛通道设置

在中运河右堤背水侧设置防汛通道,上下坡坡比3%,净空高度5.03m,净宽5.5m,路面采用砼路面。

、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需汛期施工,你部应编制度汛方案,并于汛前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抄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汛前及项目完工后,你部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部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部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江苏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中运河是南水北调东线重要输水河道,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部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为保证项目安全,你部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并考虑桥梁附近的黄墩湖滞洪区爆破口爆破以及非法采砂对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项目建设涉及有关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部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项目建设如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砍伐、砂石开采等行政许可事项,你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部(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部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2月19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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