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取水权人变更的函》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核,我委同意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取水权人名称由“江苏国华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其他许可事项不变。我委将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原取水许可证(取水(国淮)字〔2018〕第00047号)自新取水许可证生效之日起失效。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盐城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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