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宿迁市中运河月堤应急备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
一、基本同意宿迁市中运河月堤应急备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程建设方案。拟建项目主要包括水源地保护区防护工程和水质监测站。
1. 水源地保护区防护工程
防护工程主要包括隔离网、巡查步道和水源涵养工程。以宿迁市河湖连通工程-应急水源工程取水口(相应骆马湖二线堤防桩号为27+600)为中点,上、下游各1000m范围内的两岸河口线3m~5m外设置隔离网封闭,总长度3.62km。隔离网片采用镀锌钢丝,每片尺寸为3m×1.85m(宽×高),中间以镀锌钢管支柱相连,支柱下部设宽40cm、深60cm的C20混凝土基础,基础顶高程平滩面。隔离网支柱采用底部可翻倒设计。
沿防护隔离网以外2m设置巡查步道,总长4020m,宽1.6m。路面结构自下而上为10cm厚碎石垫层、8cm厚C20混凝土基层、3cm厚水泥砂浆结合层、6cm厚透水砖面层。路面高程平周围滩面高程。在右岸巡查步道外侧1m开挖雨水截水沟,长1580m,沟深1.2m,坡比1:2,边坡采用土工布+10cm厚联锁块护坡防护。
对保护区内南侧2座水塘进行边坡整理、地形平整和绿化种植等。
2. 水质监测站
新建取水口水质监测站和上游预警水质监测站等2座水质监测站,站房采用整体集装箱结构,尺寸为12m×5m×4m(长×宽×高),放置水质监测、网络通讯、试验台等设施设备。站房置于13m×8m(长×宽)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承台上,基础采用6根直径60cm钢筋混凝土支柱。监测站采用潜水泵从中运河取水,水泵固定在采水浮筒内部,浮筒距河槽口2m~3m。采水点处取水管采用2根DN25的磐石软管,采水后通过2根DN25PPR管在滩地上以浅埋方式(埋深0.5m)输送到站房。取水管与电缆线管捆绑布置,外套φ100mm 的 PVC保护管。
取水口水质监测站位于水源地取水口进水井上游侧10m处,相应骆马湖二线桩号27+590,站房距中运河河岸和骆马湖一线堤防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分别为5m和25.3m。取水管道从监测站引出向上游方向铺设5m,然后沿滩地浅埋至河槽内取水点,总长60m。站房承台框架梁底高程26.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对站房下方及四周各5m范围内采用混凝土预制块防护。
上游预警水质监测站位于取水口上游8.08km处骆马湖二线背水侧,相应骆马湖二线桩号19+100,站房距骆马湖二线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23m。取水管道从监测站引出浅埋(埋深0.5m)至龙岗电灌站穿堤涵洞处,于涵洞顶部穿越堤防(穿越处管顶高程27.20m)至迎水侧泵站蓄水池,然后贴迎水侧堤坡、滩地铺设至河槽内取水点,总长120m。
控制点地理位置为:
防护工程起点:左岸东经118°13′2.63″,北纬33°59′42.94″
右岸东经118°13′2.47″,北纬33°59′37.34″
防护工程终点:左岸东经118°14′31.62″,北纬33°59′55.36″
右岸东经118°14′12.54″,北纬33°59′25.81″
取水口水质监测站:东经118°13′41.59″,北纬33°59′47.63″
上游预警水质监测站:东经118°9′9.01″,北纬34°1′27.65″
二、河道内绿化种植应采用低矮花草,灌木、乔木尽量少种,零星点缀。
三、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河道内工程的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行洪通畅。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等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保护。工程完工后,你局应报请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竣工资料应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五、你局应加强防护隔离网管理和维护。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确保河道行洪需要前按申请方案中提出的2小时以内全部放倒,防汛应急预案应报宿迁市防汛主管部门。在取水管穿越沿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商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后确定保护范围。
六、项目建设涉及龙岗电灌站穿堤涵洞和其他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手续,你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局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程序。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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