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沪电力有限公司田集第二发电厂:
你厂《关于申请办理延续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国家电投上电田集〔2021〕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对你厂取水许可延续申请材料进行了评估,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厂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并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量等不变,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
二、你厂应加强取用水管理,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设施校验工作,保证取水计量监测设施稳定运行,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三、你厂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厂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安徽省水利厅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安徽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若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应报安徽省水利厅批准。
四、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你厂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取水的决定。
五、新的取水许可证自2021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1日有效。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厂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址等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六、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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